海南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资源税改革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钛锆矿、石英砂等。图为昌江石碌铁矿鸟瞰图。显煌摄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将大部分资源税征收品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省政府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确定了我省资源品目的适用税率、征税对象以及计征方式。为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做好资源税税制改革特制定本公告。

  二、资源税改革前后征税对象的区别

  原来的资源税征税对象为自采的原矿(除了已改革的石油、天然气等品目以外),此次资源税改革将部分矿产品的征税对象调整为精矿(或金锭),海盐的征税对象调整为海水晒制的氯化钠初级产品,水资源的征税对象不做调整。

  三、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征税范围

  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征税范围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的规定执行。

  四、换算比和折算率的确定方式

  换算比: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纳税人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换算比。换算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精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三分之一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可采用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精矿单位售价÷(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或者

  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

  选矿回收率为精矿中某有用组分的质量占入选原矿中该有用组分质量的百分比。本地区如缺乏原矿与精矿等售价比较数据,可实行跨省协作加以解决。

  如果本地区精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换算比。

  换算比=精矿平均销售额÷(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

  上式中加工环节是指原矿加工为精矿的环节;上式中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包括相关的合法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折算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如果销售精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折算率。折算率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三分之一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即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其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折算率=(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精矿单位售价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或者

  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

  如果本地区原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折算率:

  折算率=(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精矿平均销售额×100%

  上式中加工环节是指原矿加工为精矿的环节;上式中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包括相关的合法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五、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的规定,我省本次资源税改革涉及铁矿石等资源品目共16个,之前已经进行从价计征改革的石油、天然气、煤炭、钼矿等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内,这些品目的征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郭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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