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产权式酒店管理规定 严禁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南海网海口8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丹 通讯员 成和军)日前,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印发施行。按照规定,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硬件配置水平不低于三星级标准,开发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客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不得含有公摊。

  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根据规定,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规定指出,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产权式酒店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

  产权式酒店客房应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销)售。开发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客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含有公摊面积的套型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

  开发单位在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前应明确酒店经营方式,并将客房委托经营合同、投资回报、冷静期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开发单位或委托经营公司、客房产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装修、使用、经营和管理产权式酒店,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功能、结构和性质。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该规定发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规定发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该规定。

责任编辑: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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