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艺人职业道德,符合行业自律特点

  今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继续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在2015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初审时,针对社会影响较差的“劣迹艺人”,有委员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8月29日《人民日报》)

  相比一些专家的观点,本次审议之条款,无疑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此前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问题演员”应“禁演”。毫无疑问,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但问题的处理却从来不是一刀切或者是严峻法律所都能解决的。

  不管是吸毒人员,还是违法犯罪的演员,其自然需要接受法律的严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不能因为身份特殊就能逃避法律惩戒。这一条款也决定了,明星也是权利人,具备的权利也义务不能因为其身份情况而有所减损。对“劣迹演员”进行了法律惩戒后,就不该对其进行做太多的行业限制,否则涉嫌违背相关的法律条款。

  一方面是明星违法犯罪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同于一般个体,另一方面是法律面前,人人有着平等的权利。如何处理就显现出法律制定者的智慧。在本次人大常委会议中,相关方面用“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的规定,比较完美的解决了这一点: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职业特点,这也就形成了行业内的从业规范,行业协会等的成立,正是利用这种行业内的条条框框来建立起行业的规范。具体到演艺人员,此次二审草案中,明确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这样的要求符合人们对公众人物的基本要求。事实也证明,行业的引导和规范不同与法律层面的“禁演”,而只是从行业层面进行内部规范,利用行业的荣辱感和责任感来绑定明星,十分的科学和合理。

  长时间以来,明星演员由于工作的特点和市场的迎合下,总是缺乏必要的约束。导致了整个团体缺乏集体的荣誉感和行业责任心。业内一些公司为了追捧和炒作明星无所不用其极,一些明星为了成名,什么事情也干做。尤其是,近几年,由于明星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人为了出名甚至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条款。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要求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要坚决防止追捧明星、大款、网络红人,坚决防止炒作个人隐私、情感纠纷、家庭矛盾,坚决防止宣扬一夜成名、炫富享乐、自私自利、勾心斗角——此条款,便证明了,如今明星行业失范的严重性。

  任何行业都需要规范,任何职业都不是法外之地,整体上来说,艺人职业道德需要规范和引导,规范艺人职业道德也符合行业自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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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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