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村支书卖“死人户口”帮村民换大房子 获刑10个月

  东方大广坝库区移民危房改造进行人口登记时,某村村支书符某强通过卖“死人户口”(死亡未注销的户口)等方式,帮多名村民分到更大户型的房子(一家7口人分到12人户型房,2人户换3人房等)。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符某强自行到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收受11人共计65000元的事实。日前,经省二中院终审,符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借危房改造人口登记敛财

  村民为分到大房买户口,他说“我有便宜的死人户口”

  据村民符一(代称)介绍,2009年,东方大广坝库区移民危房改造进行人口登记后,他听村里人说移民危房改造可以加钱增加面积,增加一个户口要交1.3万多元,想要增加的话就到符某强(时任生产队长)家填表登记。

  当符一到符某强家登记时,符某强把他拉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对他说不要买这种户口,他那里有“死人户口”(死亡未注销的户口),比这种便宜,才9000元一个户口。符一听了觉得很划算,就同意了。

  收了村民4万元,他和其他两名村干部分了

  据和符某强一起工作的村干部符二(代称)介绍,符某强对他说,当村干部这么久了,大家都不容易,正好符一要求多报人口增加危房改造的面积,到时候他(符一)的钱大家分一下好过年。

  符二说,符某强将那些已经死亡但未销户的人员名单也一并统计在危房改造的花名册里,再报送到东方市移民办和某镇政府。“在报送之后,我们就叫符一交多报5口人的钱共计4万元。”符二说,在分房时,7人户的符一一家如愿分到了12人户型房。之后,符一分三次给了符某强4万元,符某强将其中的2.4万元分给村里的其他两名村干部。

  收下钱没办成事,他用堂妹的房子“救火”

  2010年,大广坝库区移民危房改造开始进行人口登记时,实际2人户的符三(代称)请求符某强帮他增加人口数,以便分到大户型房,符某强答应了符三,符三便送给符某强8000元。

  但后来某村委会给移民办上报村人口数时,符某强发现没有多余的人口增加,因此符三家只报了2口人。因此实际分房时,符三只分到2人户型房,于是符三与符某强产生纠纷,后经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符某强便将其堂妹符四(代称)的3人户型与符三的2人户型交换居住,并将2000元退给符三。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收受11人6.5万的事实

  据悉,2010年至2013年,符某强任某村党支部书记。

  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符某强向东方市某镇政府退缴涉案款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26日,东方市某镇政府将符某强退缴的2000元上交东方市监察局;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符某强自行到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收受符一、符三等11人共计65000元的事实。同日,被告人符某强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上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

  一审犯受贿罪获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强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省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符某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颁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二审时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符某强定罪量刑。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原审被告人符某强受贿65000元,其法定刑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人符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的判决,上诉人符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责任编辑: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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