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步步惊心,诚信才能铿锵而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意见亮点进行解读。刘贵祥说,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的需要,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9月26日法制日报)

  现代市场或法治的要义,就在于构建这样一种社会生态: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失信是失信者的墓志铭。反之,如果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以躲猫猫、可以耍赖皮,还各自活得很滋润,“老赖”就有了示范效应。最后劣币驱逐良币,诚信反倒曲高和寡、边际成本高不可攀了。

  这些年,针对“老赖”的紧箍咒不少,但平心而论,念得地动山摇的并不多。早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55万余次;乘坐飞机470万余次;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共计66954人次。

  一方面,有了黑名单、有了惩戒令,不少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义务,大批案件得到执结,执行难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但另一方面,惩戒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仍有提升空间,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在起步阶段。因此,“老赖”、乃至“资深老赖”仍不鲜见。正如最高法直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达到了46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规避执行现象,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可见,惩戒机制若不升级、制度手段若不到位,很可能跟不上“老赖”的步伐。

  于此而言,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严肃失信惩戒机制,早是当务之急。从这个意义上说,眼下的《意见》明确了11类惩戒措施、100余项惩戒手段,从政治待遇到社会荣誉、从市场限制到日常监督、从消费领域到刑事力度……架构起联合惩戒“老赖”的立体限控网。

  这不过再次强化了一个共识:“老赖”步步惊心,诚信才能铿锵而行。古今中外,诚信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亦非口号喊出来的,唯有严密理性的制度,才能召唤诚实守信的风纪。这是硬币的两面:一是让诚信在市场及社交中实现溢价效应,褒赏诚信行为、弘扬诚信正气;二是让失信在利益和权益上支付日益高昂的代价,打击失信恶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所谓“扬善必先抑恶”,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重要、更能捍卫舆论对诚信美德的坚守之心。

  失信者处处受限,“老赖”才会成为耻辱的标签。最大限度打击失信行为,就是最大程度保护诚信的生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列为重要改革举措,那么,眼下不妨从《意见》开始,高规格、大力度严惩“老赖”,这是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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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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