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公司为获取土地使用权行贿公职人员 负责人获刑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马润娇 张余武)9月2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南某实业公司为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行贿相关公职人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海南某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郭某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郭某钊系海南某实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前身为海南某电器公司。2009年被告人郭某钊和案外人郭某生、韩某娥共同出资2000万元购买了该电器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于2010年3月12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海南某实业公司,主要用于经营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为扩大房地产开发范围,海南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欲购买该公司所属地块旁一块土地一并开发房地产项目。2010年7、8月份的一天,郭某钊约时任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李某胜(另案处理)喝茶并送给李某胜20万元,要求李某胜帮忙尽快办理土地挂牌出让手续,并在挂牌出让方案中设置一些有利于自己公司的条件,让公司顺利中标。因上述土地需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变更原用地批文内容才能挂牌出让,郭某钊又找到时任琼海市委副书记陈某雄(另案处理)帮忙协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变更批文内容,并让陈某雄帮助海南某实业公司中标及协调处理青苗补偿、搬迁等事宜,同时许诺给陈某雄150万元。2011年的一天中午,郭某钊送给陈某雄50万元。经陈某雄出面协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重新下发批文。2011年国庆节期间,郭某钊又送给陈某雄100万元。为尽快办理土地挂牌出让手续,并了解有关挂牌出让信息,2011年11月的一天,郭某钊约时任本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利用股股长谢某涛(另案处理)见面,送给谢某涛5万元。在陈某雄、李某胜、谢某涛等人的帮助下,琼海市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土地挂牌出让,并在挂牌出让方案中设置了有利于海南某实业公司中标的条件。2011年12月15日,海南某实业公司竞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2年1月16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海南某实业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共计17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郭某钊在案发时系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行贿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钊在刑事立案前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并且海南某实业公司及郭某钊均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海南某实业公司及郭某钊均对判决表示没有意见,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案发生的时间,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涉案公司本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凭借着公司自身的资质,通过正常途径参与竞标完全有可能获得案中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公司负责人郭某钊为快速谋求利益选择走捷径,不惜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非法贿赂相关单位工作人民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最终害人害己。通过本案告诫我们一定要按照正常的途径从事商业活动切不可为利益冲昏头脑,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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