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居住证如何领?怎么管?有啥用? 答案这里都有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如何领?怎么管?有啥用?

  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对备受关注的居住证申领、管理和权益事项,都予以明确。

  南国都市报记者孙学新

  一人一证省内通用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为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民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什么条件?

  跨地区居住半年以上

  有工作有住所或读书

  居住证该如何申领?办法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县流动的,应当依法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外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1

  有合法稳定就业,即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

  2

  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3

  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如何申领?

  向派出所或委托的

  社区服务机构申请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由其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 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  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就业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发放工作。

  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不设区的地级市居住证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办法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暂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有啥权益?

  可在居住地缴存

  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劳动就业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怎么管理?

  实行年度签注制度

  逾期停止计算年限

  对于居住证的管理,办法规定,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并停止计算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并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年限。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到现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居住证:常住户口被注销的;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已办理本地常住户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责任编辑:陈虹羽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海南社会

社会民生包罗万象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