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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一审被判死缓

来源:新华社 作者: 时间:2016-10-22 21:27:20  
关键词:煤矿业 于铁义 死缓 酌定量刑情节 被判处死刑
[提要]  法院同时决定,在于铁义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于铁义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铁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原标题: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一审被判死缓

  新华社哈尔滨10月22日电(记者梁书斌)记者22日在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0月21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受贿案在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于铁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决定,在于铁义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于铁义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于铁义利用担任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20余家供货商提供增加订单和采购数量、提高采购价格、及时支付货款等帮助,以收取销售产品代理费、咨询费、购买车辆、投资入股等名义索取、收受供货商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680976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铁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铁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亲友亦积极代其退缴赃款,受贿财物已基本缴回,可以依据法定和酌定情节对其依法处罚。根据于铁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铁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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