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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明年起不再强制公证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李海霞 时间:2016-12-08 16:59:52  
关键词:房产继承 公证文书 北京房产 房产价格 遗赠
[提要]  目前,如果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之前都需办理一份房产继承公证,而这份公证,需要房产价格1%左右的费用。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目前,如果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之前都需办理一份房产继承公证,而这份公证,需要房产价格1%左右的费用。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印发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范》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这就意味着如果选择不公证,1%的费用可以省掉。该规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规范》明确了房地一体登记的程序,对相关程序和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权利人了解登记业务办理的标准和程序。其次,按照国家“放管服”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办理程序和办事手续做到尽量简化,并压缩业务办理时限。

  继承房产可不办公证

  《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就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北京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不公证可节省费用

  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公证的方式是已经运行了多年的模式,公证部门对于处理各种复杂的继承权关系实践经验丰富,效率更高;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管理部门也作出了规范的程序设计,但不动产登记人员对相关规范和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种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会有一个磨合期。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相关规定执行前已经在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轮训和相关准备工作,也希望社会公众对于这项便民举措的新探索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市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另外,《规范》颁布后,原有的便民措施,如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短信提醒、不动产赠与合同免除公证、网站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仍保留。

  新规范强调便民服务

  新确定和规范了以下便民措施: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压缩了登记办理时限。《规范》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查封和异议登记明确为受理当日办理,比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明确了继承(遗赠)不再强制公证、补换证手续简化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等便民措施的办理程序。

  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已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标准。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了咨询台和业务咨询电话,可以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公众想了解更多不动产登记服务信息,可以登录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查询。D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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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办理?

  选择公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选择不公证的:不用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人携带一次性告知单上的申请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限制转移情况的,进入继承材料查验环节,查验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记者李海霞)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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