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止小作坊生产这10类食品 违规者最高可罚3万

  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出台

  禁止小作坊生产这10类食品

  违规者最高可罚3万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2、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6、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7、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

  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南国都市报12月14日讯(记者 孙学新)因规模小和分散,小作坊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题。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打响小作坊管理规范战,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和处罚都予以明确。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违反规定经营这10类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装上要标注“小作坊食品”

  办法规定,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或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索取小作坊食品出货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未履行该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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