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3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脱贫、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为导向,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利,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民族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优先发展。对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先谋划,财政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资源配置优先安排。发挥中央统筹支持作用,激发民族地区内生潜力,普惠性政策向民族教育倾斜,制定特殊政策重点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快速发展,保障各族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和发展成果。

  ——坚持分类指导。综合考虑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完善差别化区域政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夯实发展基础,缩小发展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民族教育全面发展。

  ——坚持提升质量。加强宣传,营造民族地区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适应海南发展总体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优化教育布局,科学配置资源,保障民族地区教育用地,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造幸福生活能力,促进民族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治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扎实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民族师生法律意识。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省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明显提高,各项指标基本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公办与民办协调发展、管理规范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左右。

  ——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办学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全面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

  ——高中教育。大力普及高中教育,高中毛入学率达到90%;实现招生和在校生普职比大体相当,民族地区中职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力争民族地区每个市县至少建成一所“省一级学校”,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有特色发展且符合高考综合改革方向的学校课程体系。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断增加,民族地区高考录取率不断提高,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特殊教育。民族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

  ——继续教育。积极构建继续教育平台,提高民族地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参与率,提升少数民族终身学习能力。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

  二、大力夯实民族团结思想基础

  (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不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学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深刻认识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国家,中华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明,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共有的大家庭。坚持不懈开展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创新教育载体和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高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使广大师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按照国家规定课程设置,开齐开好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在小学高年级、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编制海南民族历史地方教材,加深中小学生对海南民族历史的了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开发、编译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评估。

  (六)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和学生交流交融。

  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充分发挥教育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堂教学,加强《海南历史》等省级地方课程建设,在民族地区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普通高等院校开设民族体育艺术选修课程,广泛开展“民歌、民舞、民服进校园”等特色文化活动。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本省民族优秀文化资源,设置相关专业或课程,开展教学和研究,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中增强学生传承弘扬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积极开展各族学生体育、文艺、联谊等活动,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团组织和文化交流活动,搭建各族学生友好交往平台,促进不同民族学生相互了解,共学共进。

  三、全面提升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

  (七)大力普及学前教育。

  加快完善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新建、改扩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等方式,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到2020年,民族地区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人口较多的设立第2所公办中心园;60名幼儿以上的建制村都有独立或联办幼儿园,偏远、人口分散地区设立巡回支教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进一步规范民族地区办园行为,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合理配置幼儿园保教人员。全面开展民族地区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引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幼儿园加快晋级步伐。逐步建立覆盖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园长和教师专业培训,通过对口帮扶、巡回支教试点和教师培训等工程,逐步提高民族地区幼儿园保教质量。

  (八)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主动适应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城镇化建设等需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缩小城乡、校际之间办学差距,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民族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让民族地区的孩子在家门口接受有质量保证的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解决“大班额”“大校额”问题,依法履行控辍保学职责,逐步降低民族地区辍学率。大力引进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教育扶贫移民工程的幅射带动作用,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逐步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质量。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策,依法保障民族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重视少数民族学生亲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快乐成长。

  (九)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

  加大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建设的支持力度,按国家规定标准配齐图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切实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合理调整普通高中布局,使新建高中的分布向适龄人口较多且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的民族地区倾斜。加快民族地区普通高中“省一级学校”的创建步伐,力争到2020年每个民族市县至少建成一所“省一级学校”。继续在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办好少数民族特招班。鼓励各有关市县加大对本地民族中学的扶持力度,民族中学的建设和发展要突出民族特色。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全面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建设,推行选课走班,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努力开发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选修课程,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在民族地区探索普职结合的综合高中办学模式。

  (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继续推动民族地区市县政府办好县级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工作,到2020年,每个民族市县建成一个集学历教育与各类职业培训为一体的功能完善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每个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建成3—5个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实训室(基地),支撑学校独立完成专业教学任务,积极推行灵活办学模式。指导民族地区市县政府统筹县域内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一校多功能”作用。督促民族地区市县政府统筹做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规模和在校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建立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族地区市县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帮扶工作机制,推动民族地区市县职业教育发展。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择优扶持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农牧业等优势特色专业。聘请民族技艺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一批有文化、会经营、懂管理的脱贫致富带头人。

  (十一)重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继续办好民族预科班,并适当扩大办学规模。各少数民族预科班培养高校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有针对性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严格教育教学管理,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结合学生实际开设相应选修课程;深化教学改革,强化课堂教学,加强课后辅导,严格考核标准,完善淘汰机制,加强督导评估,不断提高预科培养质量。继续做好天津科技大学海南少数民族特招班人才培养工作,落实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等,并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培养工作,为我省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具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加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引导少数民族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支持民族地区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依托海南广播电视大学优质开放教育资源平台,面向我省民族地区开展学历与非学历教育;鼓励各高校结合自身资源,面向我省民族地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切实抓好特殊教育工作。

  在30万人口以上的民族市县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并在五指山市建设一所中部特殊教育学校,辐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白沙黎族自治县,到2017年,完成陵水、东方、五指山、昌江等民族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并招生。在民族市县普通学校至少建1-2个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民族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学生特殊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提高残疾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

  四、加强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全面提高民族地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能力素质。结合师德师风建设主题活动月,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重视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教育,确保教师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十四)推进教师培养改革。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和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免费培养政策向民族地区倾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推进省属师范院校教师教育专业调整和教学改革,重点培养“双师型”教师、“一专多能”乡村教师和农村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为民族地区教师培养补充形成长效机制。

  (十五)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保障民族地区教师配备,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政策向民族市县倾斜。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优化民族地区教师队伍结构,积极采取城乡交流、对口支援、实习支教等方式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民族地区教师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采取多种举措,吸引和鼓励候鸟人才为民族地区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工作发挥作用。

  (十六)加强教师培训和交流。

  保障民族地区农村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培训。重点加强民族地区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特别加强对乡村小学教学点的师资培训。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省级重点扶持民族市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鼓励省内高校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组织巡回送教指导,积极参与对民族地区教师的教学技能培训和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

  (十七)落实教师激励政策。

  改善教师福利待遇,绩效工资分配向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倾斜。落实好我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和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优先满足民族地区学校改善教学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及生活设施的需求,加快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对长期扎根边疆、扎根民族农村地区、以及长期从事民族教育管理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五、为民族教育发展创造条件

  (十八)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各民族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省政府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时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全面改薄”、学校标准化建设等资金优先安排建设和改造民族地区的学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分项分校推进”的原则,确保2018年前,民族地区所有学校校舍、教育装备、图书、生活设施等达到国家办学条件基本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

  (十九)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

  结合我省民族地区教育实际,科学编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改扩建、新建标准化寄宿制中小学校。优先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食堂(伙房)、学生宿舍、开水房、厕所等生活设施及购置必要的生活设备,按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所和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确保学校安全。对地处偏远又无寄宿条件的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二十)加大学生资助力度。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实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三免一补”。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相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各级教育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平台,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精准性。继续在民族试点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增强民族地区学生身体素质。

  (二十一)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

  以推进“全国教育装备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省”为契机,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多媒体进教室比例达100%。加强优质数字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巩固提高民族地区“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及智能语音教具项目成果。鼓励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校际联网交流。以中小学和职业院校教师为重点,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向民族地区倾斜。

  六、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把发展民族教育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二十三)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全省各级政府在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并列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民族自治市县政府可以依据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民族教育法规。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二十四)积极开展民族教育支援工作。

  继续把“教育扶贫”列入全省扶贫工作规划,组织省内经济较发达市县及各级机关部门和企业、大中专院校对民族地区教育实行对口支援。选派名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族地区支教,城镇在职教师定期轮流到少数民族边远学校支教或挂职锻炼,对民族地区实行智力援助。开展市县与市县、乡镇与乡镇、学校与学校之间在资金、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援助活动,切实提高对口支援效益。

  (二十五)加大表彰和奖励力度。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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