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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残联办公室主任索贿受贿被免刑 检察院抗诉

来源:综合 作者:检察日报 时间:2016-12-15 10:30:21  
关键词:闫立平 索贿 检察院 检察院抗诉 贪污罪
[提要]  伪造残疾人开发项目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借为残疾人争取扶持资金之机多次索贿受贿,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政府残联办公室原主任闫立平伙同“村官”刘凡华把黑手伸向残疾人,从中获取利益。

姚雯/漫画

姚雯/漫画

  伪造残疾人开发项目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借为残疾人争取扶持资金之机多次索贿受贿,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政府残联办公室原主任闫立平伙同“村官”刘凡华把黑手伸向残疾人,从中获取利益。今年9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二人免予刑事处罚。之后经平阴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立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凡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任一年多好处捞不少

  闫立平自2012年5月开始任平阴县东阿镇残联办公室主任,负责残疾人扶贫就业、康复、扶持资金的申报、发放等工作。上任后,闫立平就打起了从残疾人身上谋求私利的歪主意。

  2013年初,闫某和任某经营的两家公司分别获得扶助资金3万元、5万元。闫立平在发放上述资金时,向闫某索要现金1.5万元,向任某索要现金2000元。闫某事后为表示感谢,又给了闫立平现金1000元。同年5月,东阿镇残联组织12名残疾人到某画院参观,县残联拨付款项1200元,闫立平请前来参观的人员吃了一顿饭后,将剩余补助款710元收入私囊。2013年底,闫立平伙同东阿镇刘庄村原支部书记刘凡华,将刘凡华个人经营的獭兔养殖场伪造成苏某等三名残疾人合伙经营的养殖场,骗取国家对残疾人养殖的扶持资金2.5万元,其中闫立平分得5000元,刘凡华分得2万元。一年时间里,闫立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万元。

  坚持不认罪企图脱刑责

  2014年8月,经群众举报,平阴县检察院对二人立案侦查。

  2015年2月4日,该院以闫立平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刘凡华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闫立平拒不认罪,辩称与刘凡华骗取2.5万元养殖扶持资金没有事先预谋,后来拿到5000元属于受贿行为。同时,闫立平将索贿行为说成受贿,并将所得款项推脱为公用支出,妄图减轻罪责。

  一审法庭对闫立平部分索贿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仅认定闫立平受贿数额2.3万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标准,不构成受贿罪。今年9月18日,该县法院一审判决闫立平、刘凡华犯贪污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从重情节多抗诉获改判

  平阴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组织干警召开案件分析会,对该案证据收集、公诉意见、判决依据等逐个环节进行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对闫立平部分索贿事实未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闫立平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涉嫌贪污受贿两个职务犯罪罪名、涉案财物属于扶贫救济等特定款项、受贿犯罪具有多次索贿等从重情节,一审判决存在量刑错误,不应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遂于今年9月30日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济南市检察院同意并支持抗诉。

  济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闫立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刘凡华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57万元,闫立平、刘凡华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闫立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2.5万元,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系多次索贿,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改判闫立平、刘凡华有期徒刑,并处以大额罚金。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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