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2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保证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和财政部交通部《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政府颁发给在我省海(水)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的奖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船舶、飞机、其他设施和个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支付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奖励的范围是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海(水)上搜救行动。

  第七条奖励的对象为在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八条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的;

  (二)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

  (四)积极搜寻并成功打捞遇难人员遗体的;

  (五)年度内经常性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参与特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

  (二)对参与重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

  (三)对参与较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

  (四)对参与一般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

  (五)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含救起送医院后死亡)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0.5万元;在人命救助行动中搜寻并捞起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0.2万元。

  具体奖励的金额,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险情级别、气象海况、搜救难度、搜救效果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的搜救行动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奖励申请可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办公室提出,并填报《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十三条奖励的申请应于每年2月1日前提交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建立由海事、搜救、应急管理、渔业、卫生等有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搜救奖励资金审核人员从该专家库中抽选,成立不少于5人且人数为奇数的专家审核组,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以及具体的奖励名单和额度,并在海南海事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再次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给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海南海事局)。

  第十七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发放给奖励对象。

  第十八条同一次搜救中,原则上不能同时奖励集体和该集体中的个人。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二季度结束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通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悉数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对于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违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海(水)上险情分级标准按照《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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