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琼府〔2016〕1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物价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精神,决定对我省物价联动机制修订完善。经六届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物价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物价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期间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补贴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启动或中止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满足以下条件即中止联动机制: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物价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条件以全省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年以上(含1年),应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相应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常规保障标准;民政等部门如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提高城乡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常规补贴标准,自提高常规补贴标准之日起,可停止发放本次价格临时补贴;下次物价联动机制启动之时,即恢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补贴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提供的全省平均SCPI,以及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测算本市县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参照城市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物价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省属学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市县属学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落实物价联动机制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物价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完善现有相关工作机制,并加强领导。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调查)会商协调,推动物价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时按要求提出启动全省物价联动机制的建议。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落实物价联动补贴工作的督导。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本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物价联动机制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准确测算本地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各类补贴对象手中。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价联动机制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物价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筹集及监督检查,统计汇总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做好下一年度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好本系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包括基础数据、发放人数、资金及存在问题等)。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定期向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提供CPI和SCPI等基础数据。

  (三)加强督导,抓好落实。

  完善物价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兜住民生底线”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物价联动机制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报送不实、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和问责。

  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物价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在每次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物价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物价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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