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意判决书”引出并不诗意的话题

  这两日,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网上走红并引发争议。赞者誉其为“诗意判决书”:不但充满人文情怀,也是一种创新;贬者则质疑其卖弄文采,有失法院裁决之本分。

  判决书是江苏泰兴市法院为一对年轻夫妻的离婚诉讼而立。文中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古诗文,且用语极富个性化,如“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等等。

  类似表述,与人们印象中严肃而刻板的法院判决文书迥异,引发争议也就在所难免。综观纷争,赞赏者姑且不论,反对者则约可分为三类:大度者虽觉不合常规,不够精炼易懂,但尚可包容;较极端者认为,这种感性文字“表错情”,是给涉诉者“伤口撒盐”;更多人则觉得法院判决书毕竟不同于文学作品,搬弄诗文乃画蛇添足。总之,法院裁决书不可失之严肃,更不可失之“威严”。

  在国人的惯常认知里,法院是法律的直接体现,一旦事涉法院,就“兹事体大”,开不得任何玩笑的。因而,法院所立文书即便不是“板着面孔”,亦须中规中矩,否则便显轻佻或“不足畏”。

  其实,只需回归案件本源,此事或许就更易于理解。裁决书是为民事诉讼而写,并且是宗离婚案。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官司特别是像婚姻诉讼,法官除了秉持法律的公平正义之外,该不该讲情与理,该不该带点个人的感性,以情说服诉讼双方,理性地看恐怕没人会有异议。尤其是双方又是大学同窗,曾有过美好的恋爱经历,有感情基础,以富有诗情画意的文字打动双方,又有何不可?而判决半年多后,双方再无提告离婚,至少表明法官的调解与裁决起了一定的作用。

  或许,我们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法院虽是打官司之地,但其本质是讲理的地方。至于这种“讲理”,是板着面孔,搬出法律条文,以势压人,还是融入人文情怀,以情打动人,究竟哪种效果更好,恐怕也就不言自明,而这也正是判断一个法官优秀与平庸的标准之一。

  “诗意判决书”其实也引出一个并不诗意的话题,那就是个别地方出现的“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而与此对应的则是屡屡曝光于网络的各种被吐槽为“错漏百出”的法庭判决书。有的几页纸便有十几处错误,有的不仅错别字连篇,连地名和单位都混淆。对此,有的涉事法院回应是因法官经办案件过多、工作太忙的无意疏忽。但此说法未免难以服众。不可回避的是,个别地方法院之所以威信不高,以至某些人宁可上访,也不愿打官司,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恐怕就在于个别法官自身综合素质偏低,难堪法律裁决之重任。

  法律铁面无情,但法律之下的人有血有肉,亦有七情六欲。行使法律裁决权的法官,如果只会依法律条文行事,而不能创造性地将法律精神口耳相传给当事人,那么,即使再强硬威猛的措词恐怕其法律效应也会大打折扣,有时甚至难令涉讼者信服。由此而论,在法院判决中,该不该有“诗意”,或能否赋予法官的个性色彩,其实无关宏旨。只要不违法理,符合法律文书的总体规范,应视具体案情,给法官以自由发挥与裁量的空间。唯其如此,才能更有利于法官“以理服人”之原则。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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