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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前后超七成讨薪纠纷成引发命案的第三大因素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悦 时间:2016-12-23 10:16:21  
关键词:两节 讨薪 成时 命案 被告人
[提要]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讨薪刑案”情况召开通报会。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考虑案件具体情节,杨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悦)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讨薪刑案”情况召开通报会。据介绍,市三中院今年以来共受理了18起因讨薪纠纷而引发的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类命案,其中70%以上发生在12月至次年2月期间,尤其“两节”(即元旦、春节)前后为多。这18起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4人,其中1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刑罚,占总人数的79.2%。

   “讨薪等债务纠纷已一跃成为仅次于情感纠纷、民间矛盾而引发命案的第三大因素,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造成了隐患,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据三中院刑一庭庭长余诤介绍,今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受理了18件因讨薪纠纷而引发的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类命案,其中70%以上发生在12月至次年2月期间,尤其“两节”(即元旦、春节)前后为多。这18起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4人,薪资数额从2100元到65000元之间不等,其中1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刑罚,占总人数的79.2%。

   余诤表示,此类案件多表现为暴力讨债,罪名集中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被告人多为债权人一方,文化程度不高,作案动机多数是长期讨薪不得。由于被告人大多无稳定工作与收入来源,涉案的债权往往是其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主要寄托。加之文化程度不高,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够,在面对债务纠纷时,尤其是讨薪不成时,易诉诸于暴力等途径,多数情况下不仅达不到要债的目的,反而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余诤建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应当以合法方式理性索要,且债权人应牢记诉讼时效,如果两年内并未要求对方还款,在两年的诉讼时效过后,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偿还,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还款的诉求,“实践证明,讨薪刑案是解决讨薪途径中代价最为昂贵的方式,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相关案例

   男子讨债不成致一死一伤

   据法院通报,2013年7月3日,因李某与李某妻子许某欠钱不还,被告人杨某携带尖刀到顺义区李某、许某的暂住地,再次因索要欠款与许某发生争执。杨某持刀连续猛刺被害人许某的头、面、躯干、四肢及会阴等部位,伤及许某左侧肺脏及肾脏,致许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间,杨某还持刀猛刺上前阻止其行凶的被害人李某右侧大腿一刀,致李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杨某拨打110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杨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本案确因李某长期拖欠杨某债务不还而引发,杨某与辩护人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考虑案件具体情节,杨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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