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严格滨海湿地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征占用滨海湿地的围填海工程,力争到2020年,实现对典型代表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
《意见》要求,各级海洋部门要把加强重要自然滨海湿地保护、扩大湿地保护面积作为当前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明确在2017年12月底前,有关省级海洋部门要将辽宁大凌河口湿地、河北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江苏如东湿地、浙江瓯江口湿地、福建东山湿地、广东大鹏湾湿地等选划建立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同时,各省海洋部门根据本地滨海湿地实际情况,选划建立一批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对暂不具备条件划建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通过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等方式,对生态地位重要的滨海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力争到2020年,我国实现对典型代表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滨海湿地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同时,开展受损湿地生态修复,修复恢复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8500公顷。
《意见》提出,各级海洋部门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恢复修复和综合治理;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源头控制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
《意见》要求,各级海洋部门要加强滨海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征占用滨海湿地的围填海工程,实施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对于涉及滨海湿地的开发活动,要坚持科学论证、规范使用。
《意见》还强调,各级海洋部门要开展重要滨海湿地专项调查,进一步优化滨海湿地重点监控点位布局,提升滨海湿地监测能力,全面掌控我国滨海湿地的动态变化。
原标题:严控征占滨海湿地围填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