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指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12月24日中新网)
一直以来,不少手机生产企业在出售的手机上,除预装基本功能软件外,还预装了不少其他并非必须的应用软件。这些预装的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应用软件,拖慢手机运行速度,耗费不少的流量。对于其中不想使用的应用软件,消费者意欲卸载时,却发现其无法卸载,只能任由这些不想使用的应用软件拖慢手机运行速度,耗费不少的流量,而没有任何的办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与服务享有选择权利,所以,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使用手机上预装的各种应用软件。而部分手机生产企业为了从应用软件商处获得安装费与流量分成,在出售的手机上预装不可卸载的应用软件,实际上是出于利益驱动,肆意剥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利,是对消费者消费权利的粗暴侵犯。
而像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对于手机上预装的各种应用软件,消费者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对于不想使用的预装应用软件,就可以将其卸载。这实际上是消费者理当依法享有的消费选择权的应有回归,可令消费者包括消费选择权在内的消费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不过,消费者对于应用软件使用的消费选择权要能真正获得保护,显然不能仅仅依靠一纸规定。如果在规定出台之后,没有严格的监督监管跟上,部分手机生产商就可能依然会出于利益驱动,在手机上预装各类不可卸载的应用软件。所以,有关部门出台规定之后,还需大力强化监督监管力度,对手机预装软件行为进行抽检抽查,并发动消费者积极举报,对发现存在预装不可卸载应用软件的手机生产企业予以严惩,令其付出拥有的代价,才会有利于手机生产企业预装不可卸载应用软件行为杜绝出现,真正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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