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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6〕3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不含三沙市)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含农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监、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和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每年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内容以及省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六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对市县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履行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在属地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和环节中,督促检查直属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完善、落实直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灭突出问题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对直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评议、考核情况。

  (二)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明确的责任分工履行监管职责情况;部署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到位情况;解决突出问题,消除系统性食品安全隐患情况。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八条 对各市县政府的考核包括自查评分、部门评审、实地检查、综合评议四个部分。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自查自评结果,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省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各市县政府的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县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于11月底前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并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市县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市县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已开展实地考核的方面,可直接采用考核结果,不再重复检查。实地检查结束后,各考核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实地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并结合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结果,提出综合考核结果建议,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并报请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可设加分项和减分项。市县政府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位列全省前三分之一的评为优秀,得分位列全省中间三分之一的评为良好,得分位列全省后三分之一(除不合格外)的评为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瞒、谎报、缓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或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领导约谈该市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取消该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的评优、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资格。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并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处室责任人当年度的评优、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资格。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市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5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5〕249号)中关于年度考核办法的内容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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