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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债务不还 法院划走公积金还款

来源:新华社 作者:肖艳 时间:2017-01-22 23:42:44  
关键词:徐某 法院判决 法院申请 法院执行 还款
[提要]  记者近日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义市绥阳县和赤水市两地法院分别执行了一起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案件,破解了执行难。在司法实践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新华社贵阳1月22日电(记者肖艳)记者近日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义市绥阳县和赤水市两地法院分别执行了一起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案件,破解了执行难。

  据介绍,绥阳县居民徐某欠游某债务,长时间追债无果,游某于2008年将徐某告上法庭,经绥阳法院判决,徐某需偿还游某借款及利息14.4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偿还了5.75万元,余下8.65万元一拖数年未履行。

  2016年年底,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共有5.5万元尚未提取。法院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后,将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钱扣划至法院,偿还了游某债务。

  今年年初,赤水市一公司亦通过法院执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而成功讨债。2016年下半年,该公司向赤水市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宋、王等人共欠下该公司12万余元。接到申请后,执行法官在查明宋某、王某等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转而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到宋某、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遂通过努力,顺利将两人的公积金共计12万余元扣划至法院,目前,该公司已经领到了执行款。

  据介绍,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民事执行中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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