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旅行社奖励办法 网上客源最高奖100万元

  原标题:海口出台新的旅行社奖励办法 网上送来客源最高奖100万元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在海南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分社,通过组织招徕游客在海口住宿、游览、观光及其它旅游消费的,均可申请奖励。其中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口旅游饭店输送客源,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万元。

  根据《奖励办法》,旅行社年招徕游客住宿量达到2000人次(含)以上的,入住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元/人次;入住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5元/人次;入住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0元/人次;入住其他旅游饭店,奖励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鼓励旅行社招徕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入住本市酒店,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旅行社向本市A级收费景区或者特定景区输送游客2000人次(含)以上,每游览1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奖励20元/人次,每游览1个3A级(含)以下收费景区的奖励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海口一日游,游览本市A级收费景区2个、生态乡村旅游点(含农家乐)1个,年接待量达到5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每再增加一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或特定景区的,再奖励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奖励办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从海口出发,游览琼北旅游圈(包括澄迈、文昌、儋州、三沙、定安、琼海、屯昌、临高)旅游产品,至少包含本市4A旅游景区1个,年接待量达到500人次(含)以上,奖励20元/人次;每再增加海口一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再奖励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档次再上调10元/人次。

  旅行社组织岛外团体游客在本市高尔夫球场消费,年接待量达到2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150元/人次;旅行社以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向本市旅游饭店输送客源的实行阶梯奖励。年交易量20000-50000间夜的,奖励5元/间夜;年交易量在50001间夜以上的,奖励8元/间夜;一家旅行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办法》还鼓励旅行社在岛外客源市场开展海口旅游营销推广活动。每场活动参加的旅行商在80家(含)以上、投入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场次。

  《奖励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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