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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丈夫出轨火烧“情敌”家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卜瑜 时间:2017-02-20 05:05:46  
关键词:情敌 丈夫 缓刑 放火罪 被害人
[提要]  因怀疑丈夫“出轨”,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中年农妇来到“情敌”家中,放火烧屋并任由火势蔓延。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乳源农妇因放火罪获缓刑

  广州日报韶关讯(全媒体记者卜瑜 通讯员王嘉玲)因怀疑丈夫“出轨”,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中年农妇来到“情敌”家中,放火烧屋并任由火势蔓延。记者昨日从乳源法院获悉,法庭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据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9月17日,被告人丁某因怀疑其丈夫许某与女子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并心生怨恨。为了实施报复,丁某驾驶摩托车到乳源县大桥镇某村民委员会的李某家中意欲放火。其利用之前在丈夫车上拿到的柴刀和捡来的石头,砸开李某家的木门,并在李某家厨房找到塑料瓶一个、塑料软管一根及蓝色打火机一个。随后,丁某用塑料软管从其摩托车油箱内抽取汽油至塑料瓶内,并兑入少许自来水,后又破坏被害人李某家客厅门锁入室,并用柴刀砍砸电视机,将塑料瓶中的汽油淋洒在客厅桌面,再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桌子等物品迅速起火。

  发现火势渐大,被告人丁某见状心生害怕遂将塑料瓶、打火机丢弃现场,并驾驶摩托车离开,任由火势蔓延。随后,火情被邻居廖某等人发现后及时予以扑灭。

  经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家中被烧毁物品价值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放火的犯罪事实。

  乳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丁某的亲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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