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城市管理局原局长熊茂受贿182万元获刑3年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原局长熊茂

  受贿182万元获刑3年

  南国都市报2月21日讯(记者何慧蓉 通讯员梁依)在担任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陵水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熊茂利用手中职权,在单位工程项目中给予他人关照,共计受贿182万元。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熊茂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熊茂,男,1970年生,万宁市人。200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熊茂担任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先后主管刑侦、经侦、禁毒等工作。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熊茂担任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主要负责城管局的全面工作。熊茂在陵水公安局、城管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工程施工协调、工程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他人关照,分别收受了黄某某人民币20万元、陈某某人民币7万元、肖某某人民币10万元、林郁某人民币10万元、林惠某人民币120万元、杜某某人民币10万元、唐某某人民币5万元,共计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182万元。

  案发后,熊茂退出赃款182万元。熊茂被立案后,检举了两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线索,该线索分别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一分院、二分院立案查处,现已移送审查起诉。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熊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熊茂向办案机关举报两人受贿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该两宗受贿案件,具有两个立功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熊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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