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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来源:新华社 作者: 时间:2017-02-23 10:59:00

  导读: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诚信有何关系?……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这部时隔24年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你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赵文君 于佳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图表: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新华社发大巢制图

  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和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二是理顺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商标法等法律进行了衔接处理。三是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等。

  时隔24年首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新华社记者 于佳欣、赵文君)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诚信有何关系?……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这部时隔24年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你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拟明确强迫用户卸载合法网络产品属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新华社发 翟桂溪 作

  【修订内容】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增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一法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可以有效避免互联网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生活链接】你一定遇见过这样的情况:网上点击一个链接后,马上跳转到另外一个毫不相关的页面,甚至可能染上病毒;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不知不觉间电脑上装了一大堆类似软件,运行速度越来越慢。相信法律的出台将逐渐让这些令人头疼的问题成为历史。

  员工辞职后泄露商业秘密将受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修订内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专家解读】刘俊海说,员工跳槽带走商业机密的案例增多,因此加大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很有必要。这一条款既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有助于打造企业诚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生活链接】一种跳槽背后有一千种不一样的原因:个人长期得不到提拔,公司不给股权激励……最“高大上”的是被竞争对手用高薪挖走,看中的是你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今后即使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内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而且一旦违反,受罚的不仅是你个人,还有你的新东家。

  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将受罚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解读】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说,抢注商标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破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公平交易,条款对此进行充实和调整,应当为此点赞。

  【生活链接】不少企业由于缺乏商标注册理念,有的申请了名称权,却没申请商标权,导致后来频遭商标维权之战。今后拿别人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为己所用,不管再怎么巧妙包装,都将受到法律惩罚。网上是假冒侵权的泛滥之地,商贩们可要更加注意了。

  不正当竞争者将纳入诚信惩戒范畴

  【修订内容】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专家解读】王先林说,修订内容的两大亮点就是民事责任优先和信用惩戒。前者体现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创新,通过将违法人纳入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详情】

  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凸显四大亮点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新华社记者 赵文君、于佳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24年来,我国市场竞争行为出现了哪些变化?与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有哪些与时俱进的亮点?

  亮点一: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草案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对互联网企业造成影响,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干扰,如司法领域已判决的3Q大战、百度诉3721等不正当竞争案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传播快、影响大、易复制。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

  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说,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现行法没有分则条款,因而法院对同种行为的案件判决结果区别较大。

  “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肖江平说。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说,根据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中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亮点二: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

  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专家表示,这些中介机构既非药品买方,也非卖方,但却帮助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本身也从中获利,因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王先林说,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桑林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由经营者之间做假账,转变成为假借第三方行贿受贿,而现行法对第三方行为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对商业贿赂的第三方难以有效规制。

  肖江平认为,修订草案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放进去,是很大的进步,既体现了商业贿赂的实质,又弥补了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不足。

  亮点三: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

  当前,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为企业字号等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普遍,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害。这类案件只能在诉讼中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具体实施。

  “同仁堂”既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商品的主要商标。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企业名称是分级注册,一些不法商人为搭“同仁堂”企业名誉和商品声誉的便车,以“同仁堂”等字号经营,往往引起消费者误认是北京同仁堂或者与其有关联。这种情形就属于基于商标、企业字号冲突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杜长红表示,修订草案确定了使用在先与公平竞争并重的原则,意在对恶意仿冒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王先林说,与商标法相衔接,修订草案增加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及笔名、艺名、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栏目、节目等的名称标识,不管这些误导公众的行为如何改头换面,今后都有望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肖江平说,类似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此前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修订草案把频道、栏目、节目等名称和标识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标的,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详情】

 
责任编辑: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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