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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系全国首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马超 王志堂 时间:2017-03-02 11:48:00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 条例 生态安全 生态建设 永久性
[提要]  记者 马超 王志堂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制网讯 记者 马超 王志堂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山西省林业厅厅长任建中介绍,山西现有的4816.35万亩森林面积中,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达到73.88%,是山西森林生态的主体。由于生态林的存在,山西风沙天气逐年减弱,沙尘暴从90年代每年约14次,减少到2005年的10次,2010年以后基本没有大的沙尘暴。但是,从森林覆盖率上讲,山西仅为20.5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周边省区,且之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因此,《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具有巩固山西森林生态建设成绩,维护生态安全的重大意义,依法确立了山西森林生态底线,建立起最严格的森林保护制度,保障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

  据悉,《条例》明确了划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政府和部门职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同时对各级林业部门和其他部门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

  在划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上,根据山西现有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建设实际,规划的5600万亩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3412万亩国家级公益林和2188万亩省级公益林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浊漳河、沁河以及流域面积大于一千平方公里的河流源头、河道管理范围外两岸的林地;中型以上水库周围、主要岩溶泉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荒漠化、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林地;省、设区的市、县属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其他集中连片的天然林地。

  为充分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依据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总体规划,编制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示,并设立界桩和标牌,严格用途管制,确保面积长期稳定;依法划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如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确需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依法批准;因批准征收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和划定程序进行调整补充,并保证质量;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商业性采伐等禁止性行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一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建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保护措施,建设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采取聘用管护人员或者专业管护组织等方式进行管护。

  在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资金机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承包权不变,林权权利人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投入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动态投入机制。”

  为确保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还明确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措施,实行政府目标责任管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同时建立年度检查制度、效益监测体系、数据库、管理档案等。并规定优先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安排修复培育的工程项目和直接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服务的林区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

  此外,《条例》还明确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条例》中全部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处罚上限设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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