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记者从海口市区两级法院获悉,这一年来,海口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5份。》》》点击查看相关新闻
家庭暴力不仅有损家庭和谐、有悖现代文明,而且直接给当事人造成身体和心灵伤害,反家暴法的制订实施,就是为了减少来自家庭内部的不法伤害,使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然要求。从各地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震慑效果虽已显露出来,但要进一步发挥反家暴法威力,尽可能遏制家暴现象的发生,还有必要走出几个认知误区。
一是家暴是“家务事”,法律管不着。极少数家暴施与者,就是错误地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家庭内部的事,与法律搭不上边儿,而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殊不知,家暴行为不仅为公序良俗所不容,而且国家已经立法禁止,每个家庭成员都要意识到家暴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自身做起,让家暴成为过去时。
二是“家丑不可外扬”,缺失维权主动性。极个别家庭家暴现象长期存在,当事人屡遭伤害甚至造成更严重后果,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害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或羞于启齿,或选择隐忍,致使施暴者更加变本加厉。现代文明、法治社会不允许家暴行为,只有勇于依法说“不”,才能有力阻止这一“家丑”继续发生。
三是男方施暴法律才会干预。事实上,只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法加害行为,都属于反家暴法禁止之列,个别地方受理涉家暴案件中已经出现男方申请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男子施暴当然为法律不容,女子任借自身的强势或男方的忍让,恣意耍泼、暴力伤害,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是认为暴力加害、身体受伤才算家暴。正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恐吓、威胁施暴也是暴力的一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冷暴力”,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隐形暴力伤害更大,因此,面对这样的长期变相加害,也不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必要时向法庭举证。
由于涉家暴案件通常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法院往往并不主动介入家暴案件的处理,须有明确的受害人和相关加害证据,够依法取证、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因而,只有当事人增强维权意识,走出认知误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能依靠法律远离家暴。 (高谭)
责任编辑:韩慧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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