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公司使用“国内唯一”等词语宣传 被罚3万元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三亚3月1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叶俊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三亚市工商局发布系列典型案例,从案情介绍、处理过程及结果、分析提示等方面,向广大消费者戳穿一个个消费陷阱,并详细讲解防范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情:三亚一表演公司在网络上虚假宣传

  2016年4月15日,根据外包服务提供的案件线索,三亚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三亚某表演公司自营网站及微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宣传时使用含有“国内唯一、国际顶级、独一无二的”等内容的广告用语。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和9月份在互联网分别开设网站和微博,为当事人的概况及演艺进行宣传。但当事人在未经任何权威机构评定也没有取得任何证明材料或者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达到吸引更多客源、增加营业收入的目的,在其网页上发布含有“国内唯一、国际顶级、独一无二的”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当事人认可制作宣传广告所支出的费用为10000元。

  处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罚款30000元

  三亚市工商局分析认为,当事人为达到吸引消费者、增加经营收入的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有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提示:商家在宣传时要避免使用违法违规用语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本案中,经营者为吸引更多客源、增加营业收入,利用自营网站和微博为当事人的概况及演艺进行宣传,使用“唯一”、“国际顶级”、“独一无二”等绝对化用语,夸大所经营的演艺项目,违反了《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要求,属于虚假宣传广告。

  三亚作为重要旅游目的地城市,旅游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商家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往往会采用夸大、虚假的宣传语言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品质进行宣传。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凭借快捷、廉价、散布范围广等特点,网络宣传已经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随着网络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网络宣传渠道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自营网站,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使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虚假宣传问题日益突出。

  为规范市场环境,净化三亚网络市场,三亚市工商局坚持加强对网络市场、特别是在线旅游市场的监管,不仅加大对网络市场自主搜索力度,还通过购买外包服务的方式,获取网络案件违法线索。三亚市工商局提醒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要避免使用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用语,切勿抱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只有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质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责任编辑: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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