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行业协会,图审机构,房地产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你们建议意见,请各单位于4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65338732,传真:65308963,电子邮箱:hnzjtzac@126.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精神,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做好我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装修所用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应绿色环保,其各项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材料部品技术标准和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非商品住宅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 全装修应按装配式、绿色建筑的要求实施,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条 我省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工程)实行全装修。

  第五条 装修工程是项目工程的分部工程,纳入项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否则不得参与项目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全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工程质量问题协调处理工作。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进行全装修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宜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成品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第十条 全装修设计应遵循海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导则,采用建筑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设备管线预埋等内装设计同步到位。图审机构应按照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要求,将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图审范围并严格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项目工程的图审合格书。

  第十一条 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全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中的装修工程直接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专项施工方案,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水、防裂、防堵、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全装修应采用取得国家绿色建材标识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材料、部品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组织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第十六条 全装修严格实行分部、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装修工程实行一房一验。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全装修应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建设单位应针对我省高温、高湿、高盐气候特征,合理选用适宜的材料、部品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采取通风除湿等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住宅巡查、保养和维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预售许可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标准参照,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住宅预(销)售合同中应约定全装修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工程竣工备案及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后方可交房,在交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包含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成品住宅交付使用后,业主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全装修实施中有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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