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五千可判3年”,能否扼住出售公民信息黑手

  最高法、最高检5月9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月9日中新网)

  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一定量化,非法获利五千元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把握和操作,对打击此类犯罪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是,如何遏制出售公民信息犯罪,让“内鬼”、“黑客”们收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做大量的工作。

  众所周知,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常常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也就是说,对“内鬼”的入罪标准又降低了一半,其他人获利5000元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而“内鬼”获利2500元就有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可谓比较严苛。犯罪成本的进一步加大,相信会对大多数“内鬼”起到震慑作用。

  而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信息的“黑客”们来说,面对入罪标准降低,打击力度加大,他们可能有所收敛。但是,因为取证较为困难,加上“黑客”的犯罪将更为隐秘,司法机关查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对此,司法机关需要与时俱进,运用高科技手段与“黑客”斗智斗勇,最终让“黑客”一一现形,才能扼制住他们的黑手。

  此外,出售公民信息犯罪的获利数额如何计算,犯罪情节怎样界定等等,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需要司法部门在实践中进行具体的细化。否则,犯罪获利数额、犯罪情节等不能用证据来固定,将很难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也就无法改变出售公民信息犯罪的泛滥现状。

本文为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原创评论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和来源
责任编辑:韩慧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独家评论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