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海南关于建立“ 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17〕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琼府函〔2015〕216号)实施以来,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程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初步进展。但各市县存在责任主体多头、专项规划和资金统筹衔接不够、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不统一、建设内容不配套、资金渠道分散,以及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的发挥。为扎实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高效率完成规划目标,尽快补齐我省农业基础设施短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引导,以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为建设标准,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确保“十三五”期间完成248万亩,全省总量达到477万亩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任务,并对2015年前已建成229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升质改造,使其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二、建立“七统一”机制

  (一)统一责任主体。由各市县政府明确财政(农发)等其中一个部门为责任主体,作为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和相关专项项目资金整合的唯一机构。年度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和使用的相关专项建设资金统一整合到一个责任主体上,实行“各级出料、责任主体炒菜”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模式,由一个责任主体负责本市县实施方案的推进工作,按照建设标准和集中连片的要求开展本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统一建设规划。《规划》是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要根据《规划》分别编制或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现代农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或政策措施,将《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要充分体现项目资金整合的原则,在建设方案中要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及本级财政安排的与高标准农田相关的项目资金,以市县为单元进行统一整合,集中统一到一个责任主体上,明确到统一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责任主体对项目区内的各项子项目要进行总体谋划并做好具体方案,根据不同建设内容的侧重点,在与本市县相关部门充分沟通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送省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备案。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加快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形成衔接国家、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分解落实建设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确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其中市县土地整治规划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地块和图上。

  (三)统一建设标准。省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安排与高标准农田相关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通则》和建设内容要求,及时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县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JP3〗《通则》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组织项目实施。

  (四)统一项目管理。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根据便于项目整合的原则,按照“项目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方式“切块”下达项目资金,由市县责任主体自主安排项目,统一组织实施。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时效。凡已纳入《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视为已审批项目建议书,由责任主体依据《规划》、专项规划及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深度)和年度投资计划,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的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保证整合资金运行依法依规、安全高效为原则,制定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五)统一资金管理。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由市县责任主体作为平台,统一整合财政(农发)部门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国土资源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水务部门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等相关项目建设资金,集中投向本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各市县可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全省各级可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和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各市县要通过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贷款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融资提供便利。

  (六)统一验收考核。项目验收由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计划、统一协调,初步验收由责任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正式竣工验收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农发)、水务、农业等部门,结合《规划》《通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项目竣工后,由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立联合考评组,对各项目建设进行统一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每年,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农发)、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据规划及确定的年度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要求和相应的评价规范,对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财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安排挂钩,纳入各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健全激励奖补机制,将绩效作为分配资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资金整合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市县,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

  (七)统一后续维护。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转交所属乡镇和村委会,统一委托村委会进行后续管护。各村委会建立“田长”制,采取政府指定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每个田洋落实专门管护人或专业管护队,实施定点定人或定队伍管理。专门管护人员或专业管护队由当地村委会推荐,由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部门研究确定。同时建立相关的田洋管护考核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多渠道统筹落实项目管护经费,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向项目产权所有者拔付管护经费,并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逐步形成以农业水费收入投入为主的工程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结合本市县实际,统一制定本市县高标准农田维护管理办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厅际协调机制和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农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水务、农业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标准体系。

  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要由过去自主择项、自主投入、自主建设转变为统筹立项、整合资金、集中建设。要搭建统一的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及时共享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储备、申报、组织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续维护管理等重要信息,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协调整体推进。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梳理,积极争取中央、国家部委对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林业、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农田防护林网、衔接田间道路、农田输变电设施等涉农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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