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7〕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我省各级权责清单对应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为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应事项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39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应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大项和12小项,受国家部门委托许可事项1项,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10项,省级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省级零审批事项7项,已取消或停止实施审批事项5项,省级正在实施的受理上报服务事项1项。以上对应事项全部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施变相审批(详见附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解决落实和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制定衔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取消后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严格清单管理
根据本通知精神,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权责清单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政府权责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或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附件:
1.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大项和12小项)
2.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我省受国家部门委托许可事项(1项)
3.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我省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10项)
4.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
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我省已取消或停止实施审批事项(5项)
7.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受理上报服务事项(1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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