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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施行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制度 量化损失标准

来源:新华社 作者:付昊苏 时间:2017-06-20 13:41:15

  新华社郑州6月20日电(记者付昊苏)19日,河南省国资委联合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为避免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办法》针对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多种追责情形。

  《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办法》明确了十大方面65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风险管理等方面。

  结合河南实际,《办法》量化界定了资产损失标准: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办法》规定,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出现问题,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为主要追究对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对于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情形,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将受到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领导责任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至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至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责任编辑:王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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