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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案件追踪|广东三级检察院联动监督肇庆西江大桥特大交通肇事案立案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韦磊 时间:2017-06-20 14:26:23  
关键词:公安局 海事 陈某 广东省检察院 此案
[提要]  广东海事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9日接到报案,同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林、陈二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实践证明,该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达成监督共识,统一法律适用和定罪标准;另一方面有利于自上而下排除监督阻力,提高工作效率,取得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本报广州6月19日电(记者韦磊通讯员何丽华)广东省检察院今天通报称,广东省检察机关近日在立案监督工作中探索运用“重大监督线索三级联动”机制,成功监督广东海事公安局对造成肇庆西江大桥经济损失4033万余元的林某、陈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有效纠正了该局未及时立案查处的行为。

  2015年10月15日,肇庆市水政监察支队、肇庆市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发现“粤佛山工2038”船涉嫌盗采河砂,在将船上人员交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带走协助调查后,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粤佛山工2038”船进行扣押,并聘请犯罪嫌疑人林某、陈某将该船驶往指定河段。该船在通过肇庆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时,船舶龙门架碰撞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钢桁梁,造成钢桁梁下弦杆、下平纵联、纵梁等部位受损,经济损失高达4033.1528万元。

  广东海事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9日接到报案,同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林、陈二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肇庆市检察院在对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林某、陈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监督线索移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海珠区检察院审查后基于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将该案移送广东海事公安局处理,但该局认为此案属于渎职犯罪又将案件移送肇庆市检察院,而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肇庆市检察院遂将此案报请广东省检察院。

  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到请示后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厘清案情,同时迅速启动“重大监督线索三级联动”机制,与肇庆市检察院和广州市两级检察院多次沟通、指导推进监督工作,并于今年3月8日召集广州市检察院和海珠区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研商,对立案监督达成一致意见。意见认为,根据广东省公检法联签下发的《关于广东省海事水(区)域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案由广东海事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辖较为适宜,且国内也有相关判例。随后,广东省检察院主动走访省公安厅交换意见,并协调省公安厅向广东海事公安局提出业务指导意见。海珠区检察院及时向广东海事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过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共识。今年3月31日,广东海事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同年5月19日,海珠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陈某。

  此案为广东省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运用“重大监督线索三级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该机制是针对跨区域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违法犯罪监督线索,由当地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协调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解决案件管辖问题和指定主办单位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该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达成监督共识,统一法律适用和定罪标准;另一方面有利于自上而下排除监督阻力,提高工作效率,取得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王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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