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外逃和死亡贪官非法财产一个都不能少

  不管是死亡贪官,还是被通缉一年未到案的贪官,一个都不能少,司法机关应该完成这个任务,而且要把落实情况向人民公布,才能让人民满意。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申请没收任润厚的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此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没收违法所得,是依据的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按照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法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就是法律的“特别程序”。

  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也能够依法追回死亡腐败分子的非法收入,使我们有了一把反腐败的利器,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至于为什么要追回腐败分子的非法财产,道理当然很简单,因为这些财产都是不义之财,有的就是来自人民;即使是收受的贿赂,最后也必然要让人民付出数倍于受贿数的代价,因此必须收回。

  一方面,如果腐败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却可以占有大量的非法财产,简直就是反腐败斗争的半途而废,人民是很不满意的。另一方面,不能追回腐败财产,对于腐败分子来说,其震慑作用也大大减小,甚至让人觉得腐败合算。一些贪官就会继续坚持“一人坐牢,全家享福”“腐败我一个,幸福一家人”“死了我一人,造福几代人”的理念,让自己的家人享有巨额财富。所以,“治贪必须夺其财”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一条原则。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并没有看到对外逃和死亡贪官的非法财产没收的更多案例,据媒体盘点,已经报道过的被没收非法财产的死亡贪官的案例只有10起左右。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就通过了,但似乎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转化为“生产力”,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原因是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所以难以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高”于今年1月联合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而且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至此,一个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现在的问题是,就是在“两高”出台了具体规定后,也并没有兴起没收外逃、死亡贪官非法财产的高潮,到底是什么原因,确实需要排查。我们分析,对于死亡贪官非法财产的追缴,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案件已经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即将向法院起诉,法院即将或已经开庭,这时贪官死亡了,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贪官财产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没收非法财产。这里,追缴非法财产的发起者是检察院,这就要落实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

  但更严重的问题可能是对于外逃贪官非法财产的没收。我们看到,现在已经报道的10起案例都是对死亡贪官非法财产没收的,对于通缉一年不能到案的贪官发起非法财产没收的案例,似乎还没有看到,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我们虽然不知道外逃一年以上的贪官人数,但全国估计起码都有几百人吧,怎么一个都没有被追缴非法财产?可能的情况是,到底有哪些贪官通缉一年还未到案,检察机关可能连数据都不掌握呢。

  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落实问题,确实需要再次研究并采取措施了。不管是死亡贪官,还是被通缉一年未到案的贪官,一个都不能少,司法机关应该完成这个任务,而且要把落实情况向人民公布,才能让人民满意。

责任编辑: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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