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起海口参合农民患28种慢性病 在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可拿药报销

  今日起,海口参合农民患28种慢性病

  在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可拿药报销

  南国都市报7月20日讯(记者王洪旭)从7月21日起,慢性病患者不仅可以在二级以上(市县级医院)医院诊断,在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医院)也可以诊治和拿药报销了。近日,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口市新农合慢性疾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海口市参合农民凭证可就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治及用药。

  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郝新华表示,为进一步满足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需求,引导参合农民向基层就医的流向,推进海口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印发了该《通知》。

  根据《通知》,一、二级(含)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慢性疾病的确诊及审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申领慢性病审批表并经确诊和审批盖章后,持慢性病审批表及诊断所患慢性病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病历小结(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以及与确诊相关的辅检资料,到区合管办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病例,由区合管办发放《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医疗证》,参合居民凭证可就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治及用药。

  有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对纳入海口市新农合慢性疾病管理的28种慢性疾病进行诊治及用药。

  《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规定》及《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要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就医。

  此外,各区合管办要加强对医药费用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如开具与患者所患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药品或进行其他违规诊疗行为,区合管办可根据省及市新农合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参合农民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线。

  28种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

  可补偿的门诊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及封顶政策执行;

  不分医院等级按60%的比例补偿,年度补偿总上限6000元

  脑中风(偏瘫)、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性早熟、银屑病

  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活动期)、强直性脊柱炎

  不分医院等级按60%的比例补偿,年度补偿总上限2400元

  注: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只按最高一种疾病标准支付。

  参合农民在进行认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按照《实施办法》中门诊或住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发生的全部补偿费用均包含在最高封顶线内。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0至14岁儿童(含14岁)门诊化疗费用,计入住院补偿范围。

  慢性病申报办证程序

  参合农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村委会证明、《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原有的住院病历和(或)诊断证明以及与确诊相关的辅检资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海口市新农合定点的三级或省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申领慢性病审批表。

  参合农民在领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进行慢性病确诊,诊断医生在慢性病审批表上作出诊断意见并签名,然后由专家组组长(专业科室业务主任)作出疾病诊断意见并签名。然后由医保部门作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新农合定点的三级或省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所确诊的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审批表及诊断所患慢性病住院病历首页、出院病历小结、诊断证明以及与确诊相关的辅检资料,到区合管办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病例,由区合管办发放《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慢性病医疗证》)。

  《慢性病医疗证》在参合年度内有效,即有效期为1年。下年度继续参加新农合,按上述程序申报、确认并加盖区合管办“年审合格”公章;下年度未参加新农合的,《慢性病医疗证》自动作废。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程序

  参合农民因患有本规定所列举的慢性病种,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医疗证》

  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在接诊慢性病时,必须严格审核以上资料,核对就诊人身份后进行相关诊疗,确定所患疾病为本规定所列举的慢性病病种后,根据《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要求,开具新农合专用处方和相关辅检单据。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慢性病时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按本规定制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减免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诊疗费用,然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区合管办报送相关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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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种病种纳入海口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7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马伟元)为提高海口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海口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办组织制定了《海口市健康扶贫分类救治及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7月2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在海口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扩大至25种。通过补偿救助和赔付及商业健康医疗保险进行补偿后,个人实际自付费用部分超过1000元的进入兜底救助。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

  25种病种列入海口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助

  据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郝新华介绍,国家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助的病种共有7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直肠癌、结肠癌、食道癌、胃癌。海南省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助的病种增加了重症地中海贫血以及白内障。而海口市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助的病种增加至25种。

  列入海口市大病救治病种(25种)包括,0-14岁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血透和腹透)、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先天性法鲁氏四联征、>14岁先心病、0-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术)、重症地中海贫血、白内障。

  海口市卫生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分片包干、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充分利用省级医疗资源,确定市级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其中,海南省人民医院为秀英区大病专项救治定点收治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龙华区大病专项救治定点收治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为美兰区大病专项救治定点收治医院;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为琼山区大病专项救治定点收治医院。对于重症地中海贫血、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不受划区限制,到省卫计委指定的医院实施专项救治。

  到2017年底对农村贫困人口9种病种患者集中救治

  根据《方案》,到2017年底前,通过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全市“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计生特困户和经市、区民政局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以下统称农村贫困人口)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地中海贫血和白内障等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对患有纳入海口市重大疾病慢性病管理的28种慢性病患者进行集中检查和分类救治。对上述大病及28种慢性病疾病,分别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限价付费,费用总额控制,对慢性病实行分类、定额、提高报销比等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联动、保障作用,降低贫困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2017年底前使核准的农村贫困大病患者专项救治率达到100%

  根据《方案》要求,工作分为三个步骤。6月份,各定点医院根据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诊疗计划,组建专项救治专家组,针对救治对象制定具体诊疗方案,为集中救治工作做好准备。

  6月至11月,各区根据救治对象罹患疾病的轻重缓急,有计划的组织救治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救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救治台账,按时报送救治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2017年底前,使核准的农村贫困大病患者专项救治率达到100%,慢性病治疗、管理签约服务率达到100%。

  6月至12月,对大病专项救治及疾病分类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救治工作滞后、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

  《方案》强调,为切实做好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和慢性病治疗管理工作,各区卫生、民政、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分类救治工作经费安排。

  对于患病的农村贫困人口患者门诊体检经费,从市财政下拨给各区的医疗帮扶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关定点医院;

  对于农村贫困人口患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先按政策给予报销补偿,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4000元)的,由按照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支付标准进行赔付。个人实际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照兜底政策进行救助。

  患有海口市25种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患者,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4000元)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大病保险赔付标准进行赔付。通过上述补偿救助和赔付及商业健康医疗保险进行补偿后,个人实际自付费用部分超过1000元的进入兜底救助。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

  附:海口市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工作流程

  一、门诊及住院就医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到市属各级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就医时,需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居民健康证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手册到医院专设的扶贫窗口登记挂号,通过医院专设的扶贫就医绿色通道进行“先诊疗、后付费”方式进行就医诊疗。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到省属扶贫定点医院进行住院就医时,除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居民健康证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手册外,还需要到所属区卫生局开具到就医医院介绍信,到医院医务处对接后,进行“先诊疗、后付费”就医诊疗。

  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

  (1)在基层卫生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其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全额报销。

  (2)其他在基层卫生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照医疗扶贫政策报销80%。

  (3)普通门诊自付医疗费用,年内累计超过1000元的,凭自付医疗费用的发票,到各区卫生局,由各区设立的医疗扶贫兜底资金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

  (4)在基层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的,需逐级开具转诊证明方可进行救助补偿。个人门诊自付医疗费年度(凭门诊发票)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医疗扶贫兜底政策进行救助。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进行我市规定的28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

  (1)患28种慢性病的门诊就医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照医疗扶贫政策提高10%的报销比例进行补偿。即:一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年度医疗费用补偿限额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5万元封顶。二三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至70%,二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补偿限额提高至8000元,三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补偿限额提高至3500元。

  (2)慢性病门诊自付医疗费用,年内累计超过1000元的,由医疗扶贫专项资金或各区设立的医疗扶贫兜底资金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

  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

  (1)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住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医疗扶贫政策提高5%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即:在二、三级医院住院就医,其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照80%和65%的报销比例进行住院补偿。

  (2)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医疗扶贫政策超过4000元的进行大病医疗保险“一站式”报销补偿。

  (3)市属二三级公立医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部分承担10%的医疗费用。

  (4)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一并进行“一站式”报销补偿。

  (5)购买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的,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补偿。各区卫生局负责通知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商业保险的公司对扶贫对象进行商业保险的理赔。

  (6)对符合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实施疾病应急医疗救助。

  (7)经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疾病应急医疗救助后个人仍无能力支付的剩余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贫困患者可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及发票,到区卫生局申请,由各区设立的医疗扶贫兜底资金按规定进行兜底救助。

  (8)对于我市规定的“重大疾病”(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八种大病)及白内障的兜底救助,按国家和省要求实际补偿不得低于医疗费用的90%。

责任编辑: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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