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注意了,从即日起可及时申报2016年度的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但年度累计申报奖励资金不能超过200万元。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提高品牌农产品质量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2017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选定“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产品品牌建设、名牌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营销推介”等五大项目部分内容进行奖励。
据了解,此次可申报奖励的对象包含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院所)和市县政府等。2017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为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同一申报项目、同一申报内容2014、2015、2016年已经获得该资金奖励的,或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获得同等额度奖励及补贴的不能重复申报,少于本此申报额度的可申报差额奖励资金。“三品一标”认证奖励五年执行期内已经获得高标准奖励的,不能再申报低标准奖励。申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活动经农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查实的,不给奖励;生产的产品被农业部、省农业厅质量安全监测通报含有使用禁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以及使用违禁兽药、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奖励;申报主体3年内不能申报。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申报奖励资金不能超过200万元。
据悉,申报主体可向工商注册所在市县(或生产基地所在市县)农业、畜牧、热作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不能在多个市县重复申报。原农垦总局改制后,申报主体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省(部)直属科研院校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
责任编辑:甘晨卉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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