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被传销“洗脑”前夫频频举报 琼海工商:子虚乌有

  8月10日,琼海工商、公安部门联合检查被举报的嫌疑场所。

  前妻被传销“洗脑”

  夫妻离婚,男子频频举报——

  琼海公安工商部门两次检查:

  别闹了!子虚乌有

  23岁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在天津溺水死亡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群众对非法传销活动深恶痛绝。琼海一男子因离婚就怪罪是传销导致其家庭破裂,他两次向公安、工商部门举报前妻疑做传销,希望相关部门查处。8月10日,琼海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第二次接到举报后突击检查,发现举报内容仍不实。

  南国都市报记者陈康 文/图

  男子举报

  坚称传销破坏了他的婚姻

  琼海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8月4日,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同时接到有人举报称,他前妻自从被拉进销售“康XXXX”(某直销产品)后,完全被传销“洗脑”变成另外一个人,以前的踏实淳朴没有了,剩下的只有贪图享乐,满嘴谎言。因为她的巨大变化,与家人之间的矛盾随之而来,导致他们在2016年9月份离婚。

  举报人还说,在他前妻的团队之中有90%都是离婚抛弃家庭的人,他从网上搜集“康XXXX”相关信息以及前妻所经营的方式,发现其宣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他人加入,宣扬轻轻松松在玩乐中赚钱,让人在玩乐中迷失!举报人希望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让众多无辜受害者脱离伤害,远离传销。

  部门检查

  被举报的美容店合法经营

  8月10日上午,琼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琼海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联合行动,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琼海市某美容店进行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看到仅有一间门面的美容店,有招牌有联系电话,只有一名女子在看店,里面摆放着四五张美容用的小床,房间布局也是前后门通畅,没有像其他传销窝点那样隐蔽。

  经查,该店办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是今年4月份才从其他地方搬迁到这里经营的,看店女子就是店主之一(2人合伙)。她自称客人少的时候,两名合伙人分上午和下午轮流看店,平时来消费的也都是女性老顾客,不做推销产品,只做美容保健。

  工商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做了现场调查笔录,没有发现该美容店做传销的证据。

  屡次举报

  第一次举报调查没有问题

  据了解,早在去年10月份,同一个举报人也向琼海工商、公安部门反映称,在琼海元亨街“某烫染服务中心”涉嫌做传销。10月20日,琼海工商、公安部门对所举报的地点进行检查。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取证,于11月20日作出调查报告,执法人员认为被举报人所从事的“康XXXX”美容产品推销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模式,不构成非法传销行为。这又是咋回事呢?

  原来,这次举报人也是同一个人,被举对象就是他的前妻(郑某)。经执法人员调查,郑某开展的美容服务所用的美容产品是通过“康XXXX”生物工程公司购买,客人或其朋友使用该公司美容产品认可其效果,便通过郑某向该公司购买产品,购买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成为公司会员及郑某的线下成员。

  经调查,“康XXXX”生物工程公司设置会员制,根据不同的级别及一次性交3220元或6240元等不同的购货款可享受5折至2折之间不同的价格提货,同时还有返现金、送零售上千元不等的购物款,用于再次购货使用等奖励方式。最终认定,郑某开展的美容服务工作,销售美容产品只是其附属业务,并非以此为目的的从事传销活动,且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法的实物商品,并非以虚构物品的方式进行骗取财物。因此,不构成非法传销行为。

  随后,工商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认为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包括对前妻郑某没有给予相应制裁表示不满。于是就出现了今年8月4日的二次举报。可事实上第二次举报对象只是郑某的亲人经营店面,他的前妻郑某已独立打工了,并不在一起从事美容服务。

  举案说法

  骗取钱财

  是传销构成要件之一

  琼海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主任冯旭日向记者介绍,就上述案例来说,当事人郑某虽然通过介绍朋友购买商品达到3220元可成为会员(甲),会员(甲)再介绍朋友购买商品3220元也可成为会员(乙),但该会员(乙)并不能成为当事人牟取利益的依据。即从当事人及其朋友介绍的人员数量来看,若其下线均能成为计算返利的依据,则30个点应该对称分布,构成15层及15局的奖励模式,所得的才是依据所有下线计算获得的最大化返利,应达到11700元,但对账单中除11笔当事人自己介绍人员的返利外,并无更多返利交易记录,即不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

  同时,《刑法修正案(七)》相较于《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活动的定义进一步完善。《刑法》除了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外部形式”细化以外,还增加了“骗取财物”的规定。“骗取财物”成为传销的构成要件之一,使传销行为的诈骗本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划清了传销与正常经营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律法规链接

  何为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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