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7〕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服务成本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级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中小学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班会、取暖、降温、饮水(含饮用热开水)、校园安全保卫、学生保险、单车保管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

  (三)将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四)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七条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第八条实行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及标准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中小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公示内容应及时更新。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合法、准确、有效。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考试费除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条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学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7日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31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 项目

  服务范围(代收费范围)

  收费 标准

  备 注

  一

  服务 性收 费

  1

  小学学生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学校组织购买校外营养时发生的伙食费用(含课间餐、副餐、午餐、牛奶等)。

  按实际收取。

  学校食堂不得加收食堂管理费,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2

  校车费

  学校根据需要安排校车接送学生的,需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愿原则向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校车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月收取。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3

  校外活动费

  学校开展春秋郊游、少先队活动等(包括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费用。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4

  军训伙食费

  高中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高一新生参加军训发生的伙食费用。

  按实际收取。

  5

  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的前提下,为自愿需要热水洗澡的学生提供热水,可收取热水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代收费

  1

  补办证(卡)费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

  每证(卡)不得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的证卡,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统一换卡及因质量原因换卡也不得收费。

  2

  教材费

  高中阶段学校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规定的版本购买教材的费用。

  由学校按每年省价格、文体部门核定的实际价格代收。

  义务教育阶段此项收费已由财政部门承担。教材不包括练习册、练习题等教辅材料。教材费如有节余及折扣,要及时退还学生。

  3

  电影费

  学校按规定组织高中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发生的费用。

  由学校按实际价格代收。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观看爱国主义电影费。

  4

  作业本费

  高中阶段学校统一购买作业本发生的费用。

  由学校按实际价格代收。

  义务教育阶段此项收费已由财政部门承担。

  5

  考试费

  参加普通高考考试的学生。

  由学校按琼价费管〔2013〕77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

  6

  体检费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参加学校根据教育和卫生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组织的升学体检或高中学生参加健康体检。

  由学校按琼教财〔2011〕249号、琼教体〔2012〕2号、琼教办〔2013〕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

  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7

  中小学生校服费

  在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由学校按省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

  8

  住宿使用空调电费

  学生住宿自愿使用空调产生的电费。

  由学校按我省居民用电价格向自愿使用空调的学生代收。

  不含照明等其它电费。

  注:1.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地级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上表所列项目执行。

  附件2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 项目

  服务范围(代收费范围)

  收费 标准

  备 注

  一

  服务 性收 费

  1

  档案查询费

  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

  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

  不得向在校生收取档案查阅服务费。

  2

  学生体检费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规定,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一般体检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能、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

  3

  培训费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收取培训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省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学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

  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的前提下,为自愿需要热水洗澡的学生提供热水,可收取热水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代收费

  1

  军训服装费

  学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务。

  由学校按实际进价收取。

  2

  教材费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材。

  按实际价格收取。

  3

  超定额水电费

  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收取。

  按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

  4

  考试费

  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考务费。

  按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5

  补办证(卡)费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

  每证(卡)不得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微每枚不超过2元。

  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的证卡,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统一换卡或因质量原因换卡不得收费。

责任编辑:王平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权威发布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