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校车超载入刑的警示意义当铭记

  一辆核载19人的幼儿园校车,竟然硬塞进39个小朋友和1名工作人员,超载如此严重的校车被交警“逮”个正着。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校车司机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月31日南海网)

  据了解,该案是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后,海南首例校车严重超员获刑案。因此,该案的警示意义更需被铭记。众所周知,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原本就是为了学生上学、放学方便和安全。然而,现实却是,安全的校车因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变得越来越“不安全”,令人堪忧,超载入刑案例的判决,无疑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意义。

  当然,这起案例的警示意义还在于告诉更多驾驶员,再也不能任性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校车超载已不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再只是罚款扣分,而是要判刑坐牢。

  从处罚的加重,足见法律对校车安全的重视和对校车驾驶员行为的约束力度。必须看到,《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入罪、入刑,目的就在于防患于未然,以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现实中,校车超载、危险驾驶的现象屡见不鲜,只有将预防和打击的关口前移,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当然,校车超载入刑的警示意义能否被铭记,能否起到必要的警示意义,不能光靠校车驾驶员的自觉,更需执法的常态化。只有依法严管校车,加大对校车在道路行驶的监管,尤其是司法机关应该提高相关法律的执行力,严厉打击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避免给校车危险行驶留下可以钻的空子,避免监管存在明显的漏洞。

  而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校车危险驾驶的频频出现,也与校车资源匮乏,校车抢夺市场有关。因此,政府公共财政在法律层面加大对校车规范管理的同时,更需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给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配置足额的标准校车,配备优秀的驾驶员,并安排运行经费。惟其如此,才能彻底遏制校车超载超速行驶的冲动,为孩子上学把好安全关。(赵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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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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