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0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沈晓明

  2017年9月1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件规章:

  一、《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7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2005年1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修改2008年2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修改)

  三、《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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