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比排污费翻倍”应按实征收

  正在举行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草案)》中拟定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8元。(9月30日央广网)

  征收环保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转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同时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把企业污染成本变成税率,最终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目的。贵州省拟定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表面上看是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可以使企业产生保护生态环境的压力和动力,同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

  贵州省拟定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这不是钱的问题,关键是要明确“谁污染谁缴税”“取之环保用之环保”。如果不按企业真正的污染排放量征收,如果政府把收到的环保税不用于治理环境和支持、鼓励、补贴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实施环保项目等,那这样征收的“环保税”就算收得再多,也毫无意义,只能让一些地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乱收费,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转型和长远发展。

  开征“环保税”之后,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只能配合税务部门征收。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这样虽然职责分明,但可能会减弱环保部门的积极性。之前,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征收排污费等,使部门获得充足的管理经费。现在征收“环保税”后,取消了排污费,罚款等也减少了,可能会增加税务和环保两部门之间协调成本,减弱环保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会导致监管成本上升,从而会使国家对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支持、补贴减少。

  贵州省拟定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环保税”开始征收后,不能对所有企业一刀切,而是应该根据企业的污染程度差别对待,而且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譬如:对一个企业,不能既要收大气污染税,又要收噪音税,还要收水污染税、废物垃圾处置税等,搞得企业无力招架。应该根据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污染总体评估后得出一个合情合理的数据,进行“打包”征收。当然,也要根据企业在环保方面投入的力度按比例给予适当的补贴,鼓励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实施环保项目等。而不能让“环保税”用于其他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的,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对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种养殖业,在一定期限内应该给予减免征收,防止因增加成本影响民众的生活。

  这几年,我国虽然加大了治污力度,但污染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迫切需要运用税收,调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透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开征“环保税”,将有助于转变环境保护行政机制为主的理念,解决制约中国环保行业发展投资资金不足、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但由于“环保税”一部分上缴给国家财政,另一部分留在地方。如果不能解决排污“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的经费缺口,可能倒逼环保部门滥用罚款手段等增加经费的来源,这样必然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胡建兵)

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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