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为“代驾碰瓷”受害者撑腰

  “碰瓷”起源于清末年间。原指一些落魄八旗子弟通过故意让行驶中的马车撞落所谓的名贵瓷器而进行索赔。发展至今,渐渐衍生出了如蹭刮汽车、故意被撞、物品损坏等讹诈形式。随着时代的推移,碰瓷形式虽与时俱进,但依然逃不过敲诈勒索的本质。最近见诸媒体并引发热议的“代驾碰瓷”就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升级版本。

  “代驾碰瓷”,顾名思义,就是在代驾过程中制造的一种“碰瓷行为”。车主酒后通过不正规方式(比如路边主动搭讪的代驾)找到代驾,然后代驾在接近目的地时谎称家中有急事需要立即离开,车主眼见路途已近,于是自行驾车,在启动不久后(一般是数十米)即被汽车蹭刮。因为此时车主属于酒驾行为,因此“碰瓷”者大多自认倒霉,按照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据媒体报道,近日郎永淳或许就是遭遇了这种“代驾碰瓷”。

  “代驾碰瓷”之所以能够得逞,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碰瓷”一方把握住了车主三个方面的心理。一是车主的善意,同意代驾司机中途离去,为其进行讹诈提供了机会;二是车主的侥幸心理,看到即将到家,车主大多放松了警惕;第三是车主的畏惧心理,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情节严重或被处以刑事处罚,这对公民来说其影响或许是终生的。以上种种,促成了“代驾碰瓷”的我行我素与屡屡得逞。

  据上述分析,看似对“代驾碰瓷”毫无办法。选择向犯罪分子妥协,大多是受害者“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报警,但自方确实有错在先,如果因为酒后驾驶被处以刑事处罚,可能导致丢工作(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拘役并被罚款等处罚,其造成的名誉和利益损失或许比遭受敲诈勒索更值得畏惧;不报警,却又纵容了“碰瓷”这种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不良示范,败坏了社会风气。

  应当指出,“代驾碰瓷”受害者一方,一则无主观故意,其前提是司机故意离开;二则其造成危害轻微,一般都只是轻微擦挂;三者如主动报警,则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这三方面原因,应该为司法部门在判处此类案例时结合法理与情理综合考量。根据最高法院今年5月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案件实际与法律设计,将“代驾碰瓷”受害者定为不入刑一列,既是法律精神的践行,更是对社会公众期待的积极回应。

  酒后驾驶是犯罪,敲诈勒索更是犯罪,且后者的主观故意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我们在倡导车主摒弃侥幸心理、严格依法驾驶的同时,也期待法律法规的制度兜底。通过完善“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支撑,无疑将为“代驾碰瓷”受害者撑起法律的“防护罩”,让犯罪分子受到严惩,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法治精神得以践行。

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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