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模式该叫停了

  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指出,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了争夺商家资源,采取各种办法,逼迫平台的商家只能是“二选一”。这种做法损害了平台商家的利益,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精神。(11月4日新华社电)

  无独有偶,11月2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社等主办的“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上,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针对当前阿里天猫“二选一”竞争模式引发的社会问题,从多个角度进行法律研判,探讨其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行政执法和立法建议。

  在“双十一”前夕,有关方面就当前电商平台“二选一”这一竞争模式引发的社会问题先后发声,既给电商平台依法有序开展竞争指明方向,也给行政执法和立法机关提了醒。

  作为一名吃瓜群众,笔者也曾抱着事不关己的心态围观过电商平台因“二选一”模式引发的争议,但看了新闻报道中专家学者们分析的“二选一”模式乃不公平竞争,伤害了中小商家,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这让笔者深感“二选一”不只是电商平台内部的斗争如此简单,实际已经成为影响千千万万个普通网购者切身利益的市场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叫停。

  正如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所论述的,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不参与竞争对手平台的促销活动,甚至要求商家关闭在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商铺,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做出二选一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有的法律并非空白。我国反垄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该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但要适用反垄断法对“二选一”模式进行叫停,还需权威机关从法律条文的予以准确界定。这是途径之一,此外,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出台,将电商平台不得逼迫商家“二选一”明确规定下来,则既为职能部门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也为电商平台规范自身行为提供法律遵循。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并未通过二审的电子商务法,为相关规定列入其中留下了空间,期待草案三审时能够吸纳相关专家的建议,从立法层面对“二选一”模式说不。在这种形式下,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坐等法律出台才开始作为,而应该在“二选一”模式已经损害各方利益、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形成的实际情况下,通过约谈等方式主动介入,而不能当成普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闻不问。

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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