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今年12月起禁止低于国五排放标准省外机动车迁入海口

  记者从11月21日海口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了解到,为落实全省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海口特制定《加强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通过严控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加强城市大气面源污染治理等10项措施,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分析,近期海口空气质量出现较大波动,首要因子为臭氧,主要受区域传输叠加本地污染排放以及静稳天气等影响。在外来传输污染、气象条件无法掌握的情况下,海口应重点管控好本地污染源。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方案》明确海口在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所有剩余黄标车,研究出台全市柴油车污染管控措施,在2018年3月底前落实城市建成区主干道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措施。海口将实施机动车迁入管理政策,从2017年12月1日起禁止低于国五排放标准的省外机动车迁入该市,同时研究出台海口控制市外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入市措施。

  在加强城市大气面源污染治理方面,海口将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治理,确保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区餐饮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加强露天烧烤摊监管力度,全面取缔街边流动和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建立管理和问责机制,加强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海口还将加强堆场、矿区、采碎石场、砖瓦窑的扬尘防治。全面消除建成区的黄土裸露地面,暂不开发的场地(包括储备土地、待建场地,其他无拆除施工的场地等)以及1个月以上的裸露场地堆场必须采取绿化、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实施采石场覆土绿化。各碎石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转,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降低粉尘污染,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治理无望的碎石场应立即进行取缔。

  《方案》同时要求要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问责。该市每个月将对四个辖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实行月考核月评比。对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部门及有关领导,海口市政府将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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