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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修订高管任职规定 严把管理人员入口关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陈婷婷 时间:2017-12-14 18:20:04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婷婷)近年来,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控人“一言堂”现象屡禁不止,高管不作为、带“病”上岗、频繁跳槽等问题在保险业屡见不鲜。今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在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把紧高管“入口”。

  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如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等。

  此外,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如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5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5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累计达到3次,或者3年内被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等。

  对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意见稿也予以明确。如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同时,还明确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即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符合从事保险、法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拟在西部地区或者自治州(县)任职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等等。

  此外,意见稿还严禁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比如,不允许同时担任2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3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意见稿显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而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责任编辑:王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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