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7〕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来琼投资,全面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领域

  (一)扩大外商投资准入范围。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推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海南省30条目录落地。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直有关部门)

  (二)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领域。鼓励外资投向旅游、医疗、热带高效农业、教育、文化体育、会展等重点产业,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

  1.继续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深化与东盟的交流合作,加强互联互通,共同打造“泛南海旅游经济圈”。鼓励外籍邮轮开辟“一程多站”的跨国航线挂靠我省,打造环南海跨国邮轮旅游航线。鼓励境外游艇来我省开展自驾旅游活动。鼓励各类旅游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旅游集团,支持外来资本投资兴办独资或合资旅行社。鼓励引进国际高端酒店品牌。鼓励外商投资房车露营、婚庆旅游、乡村民宿等新业态。对于国际知名主题公园等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需求的大型旅游景点项目,给予最大程度的优惠支持。(责任单位:省旅游委、省海防与口岸办、省外事侨务办、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海关)

  2.加快打造国际医疗健康产业聚集区。积极吸引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医疗专业人才等高端要素集聚,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前沿医疗技术和特色服务的医疗健康项目,逐步形成功能配套衔接、资源集约共享、服务链条完整的医疗健康产业集群,推动“健康海南”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合资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落实国家赋予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九条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琼海市政府)

  3.深化农业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投向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积极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争取引进外资建设一批休闲农业、共享农庄项目。依托中非合作圆桌会议农业研讨会、中非等国家农业合作研究院等平台,扩大我省与东盟、非洲国家的农业合作。推进桂林洋国家热带农业公园与以色列、荷兰等国家农业企业合作。鼓励外商投资我省热带果蔬农作物、畜禽优良品种选育和种苗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外事侨务办、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县政府)

  4.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高校、中职学校(高中)和学前教育机构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在琼开展合作办学,开设相应层次和类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吸引国际品牌教育(培训)机构来琼设立职业教育培训中心,重点发展与我省十二大产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项目。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的制度。支持世界知名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与我省高校、中职学校、科研机构、重点行业企业合作建立实验室或实训基地。简化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扩大国际文化体育交流。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体育合作,注重引进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加强文化体育交流与传播。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优秀文化成果,引进一批境外文化企业、游戏企业落户海口文化产业园。支持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支持引进好莱坞大片在海口观澜湖、长影环球100等影视基地及全省文化旅游景区取景拍摄,提升海南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商务厅,各有关市县政府)

  6.大力培育发展国际展会。以特色化、品牌化为抓手,培育壮大购物体验、高端旅游、医疗健康、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航天产业等一批国际化、专业化展会。逐步将会展业融入全球资源配置网络,吸引国际知名会展公司和社团组织到我省设立会展机构。扩大会展业境外交流与合作,鼓励会展主管部门和协会积极参与区域性会展联盟组织,加强与各城市间的融合联动,与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知名会展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名展进驻海南。鼓励本地会展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与国际会展公司联合办展,力争到2020年2-3个国际知名展览在我省落地。积极争取国务院赋予我省入境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对入境展品提供通关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促进各类开发区利用外资。加大区内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外资投向六类24个产业园区。支持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保税港区、老城经济开发区等引进服务型外资企业,开展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旅游制造、海洋装备制造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境内外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延伸。以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创意产业园、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口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陵水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等为平台,吸引外商投资电子商务、游戏动漫、服务外包等领域,着力打造大数据、研发设计、数字内容、物联网、卫星导航等五大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互联网+”在旅游、金融、农业、海洋、教育、医疗等六大行业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海关,各有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扩大其他服务业领域利用外资。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进一步简化手续,吸引境外资金流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商在我省设立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或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程序,参与以上领域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对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的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鼓励并支持外资企业申报省、部级国际合作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完善吸引外资政策

  (七)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整合外经贸领域的资金,加大对新设重点外资企业的激励,支持外资在我省投资鼓励类的重大项目,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海南设立一级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资金扶持;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海南设立二级子公司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大对外资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1.积极支持海南外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以及进行股权融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给予相应财政补贴。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经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备案的企业,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海南外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上市且注册地迁来海南并在我省纳税的外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2.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外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外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商务厅)

  (十)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1.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保障其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保最好的土地资源、以最优惠的方式提供给最优质的外资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对在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需求。在符合“多规合一”的前提下,对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的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安排分期分批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外资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

  1.落实《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其配偶、子女申请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络站建设,拓宽海外招才引智渠道。加大外籍专家引进力度,实施R字签证(人才签证),对符合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放宽签证条件、简化签证手续并提供绿色通道;持非R字签证来我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变更为R字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责任单位:省外事侨务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提升海南国际化人才服务水平,增强对海外人才吸引力。在海口市、三亚市等地加强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设施建设,提供外企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企高层次人才,按《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琼府办〔2015〕111号)享受购房补贴等经济待遇;对外企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有效期为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外企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部门结合其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协调就学,接受高中教育的,按政策规定减免学杂费。外资企业可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政府给予相应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3.对符合永久居留申请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符合永久居留申请条件的外籍创新创业青年,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来琼创新创业的外籍人士工作满1年,可享受海南居民购买住房同等待遇;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医保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十二)支持市县政府出台引进外资政策措施。鼓励各市县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措施,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地。对本地经济发展、就业、技术创新贡献大的利用外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鼓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出台政策,实行“一业一策”或“一企一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县政府制定的鼓励利用外资政策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省政府批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保持利用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加强外资招商工作

  (十三)加大招商项目策划力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全省一盘棋”的发展思路,围绕十二个重点产业及发展短板、产业链短缺环节、创新创业,组织、策划、包装一批外商投资重点项目。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领导出访,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重点瞄准香港、台湾、新加坡、欧美等地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产业链中高端,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建立全省外商投资项目库,定期更新,积极面向国外知名企业招商。推动六类24个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重点引进一批能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后劲强的国际一流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境外、境内招商同步并举。加大境外招商力度,完善面向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促进网络,充分发挥我省驻香港和新加坡商务代表处作用,主动与友好城市、相关经贸及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同乡会的交流合作。支持组建面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客商的专业化招商队伍。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赴境外招商引资团组办理相关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加强境内招商,充分利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海南国际旅游贸易博览会”“海商大会”等省内大型综合招商活动平台,举办外资招商专场活动。鼓励面向世界500强企业在华总部及代表处开展“外商内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国资委、省外事侨务办、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提升各口岸单位有关业务办理效率。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推广行政服务“极简审批”试点经验,推行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六)建立利用外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全省利用外资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协调解决利用外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我省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建立利用外资考核评价机制,将开展外商投资招商工作纳入我省招商引资考核评价体系,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开发区以及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编办、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同,狠抓落实,确保我省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为全省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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