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建言:引入民间资本助推海洋牧场精细化开发

  海洋牧场,是在特定海域利用生态资源及渔业工程技术培育人工渔场、开发海洋系列产品的海洋经济综合体。建设海洋牧场是优化海洋生态环境、推进海洋渔业再生及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发展模式,是渔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引擎,更是我国由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我国海洋牧场建设现状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集约化海水健康养殖,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近期,农业部出台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强调,高标准、高起点地建设一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促进近海渔业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已建成北起辽宁丹东、南至广西防城港、分布在沿海11个省(区、市)的42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探索放流与投礁相结合、渔业与旅游相整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融合的现代海洋牧场发展道路。

  通过汇总农业部及各海洋牧场管理维护单位所公布的官方数据,分析可得目前我国海洋牧场建设存在的两个特点,一是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面积以中小型为主。目前,在42个国家级海洋牧场中,海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且多集中在600公顷左右)的就有25个,占总数的59.52%;1000公顷~2000公顷的有6个,占总量的14.29%;2000公顷~3000公顷的有7个,占总数的16.67%;3000公顷以上的海洋牧场仅有4个,占总数的9.52%。

  二是目前海洋牧场建设总体投资强度偏低。目前,投资强度在0~2万元/公顷的海洋牧场有12个,占总数的28.57%;投资强度在2万元/公顷~3万元/公顷的有6个,占总数的14.29%;投资强度在3万元/公顷~4万元/公顷的有3个,占总数的7.14%;投资强度在4万元/公顷~5万元/公顷的有14个,占总数的33.33%;投资强度在5万元/公顷~6万元/公顷的有4个,占总数的9.52%;投资强度在6万元以上/公顷的仅3个,占总数的7.14%。

  目前,我国海洋牧场客观存在的投资规模不大、投资强度偏低的特点,势必会影响未来海洋牧场的集约化发展及综合深度开发。通过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海洋牧场项目建设与管理仅限于政府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农业部数据显示,全国已经建成的42个国家级海洋牧场,有16个管理维护单位直接为政府所属单位,占总数38.10%。其他的海洋牧场亦是由政府投资及委托相关涉海单位进行运营的。由于民间资本得不到充分利用,海洋牧场建设得不到充足的资金支持及管理开发,使得目前海洋牧场建设仍处于过度依赖投放鱼礁的初级开发模式,海洋牧场在未来的开发潜力仍然巨大。

  海南建设海洋牧场的建议

  海南是未来南海区域打造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重要省份,预计在2017年至2025年间,我省将在三亚、陵水、儋州等市县近海域建设13个国家级海洋牧场。如何科学高效地建设我省海洋牧场,笔者认为,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耕海牧渔”,助推我省海洋牧场精细化开发。在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提升海洋牧场投资建设强度,通过利用涉海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社及渔民的技术、渠道、管理及经验等优势,实现海洋牧场的精细化管理。笔者认为,要想有效引入民间资本,精细化“耕耘”海洋牧场,需构建起“政府服务、企业主导、渔民参与”的运作管理机制。

  从政府层面来看,海洋牧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策、环境、科技、投融资、管理等多方面问题,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海洋牧场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加快完善建设管理标准体系,推动海洋牧场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政府部门应打造和完善海洋牧场环境监测体系、水电能源供给平台、技术服务及渔民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为海洋牧场产业开发提供基础服务保障。政府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国家海洋牧场发展基金,推进创新融资渠道,鼓励发展海洋牧场保理业务、渔业贷款等,夯实海洋牧场项目资金基础。政府应采取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和优惠措施,如减免税收、允许发展养殖业和休闲渔业等措施,鼓励企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及后期的管理维护。

  从企业参与的角度来看,要逐步建立和实施海洋牧场的物权化管理,使从业者能够共同参与海洋牧场的管理。多途径吸引涉海企业参与建设及市场化运营现代海洋牧场。鼓励企业家加大面向海洋的投资力度,提升海洋牧场的建设强度与集约化开发力度。通过企业经营,有效把握市场动向,形成完整的全产业链海洋牧场产业体系,通过延伸产业链,实施精细化生产和运营,推进由单一的传统渔业向一、二、三产相互融合发展的品牌和创意渔业转型。促进海洋牧场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管理方式方法转变,将目前最先进的大数据云计算、抗风浪可沉降深海养殖网箱、海上加工冷链运输系统等技术投入到海洋牧场生产经营中去,生产适销对路及附加值高的海洋产品,有效规避生产、市场、经营风险,实现海洋牧场的增值增效。

  从渔民参与的角度来看,要完善渔民参与互助合作保险制度,建立海洋牧场渔民专业合作社,有效组织渔民参与到海洋牧场的建设与管理中来,使渔民由海洋“捕捞者”向“耕耘者”身份转变。要保障渔民在海洋牧场建设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激发渔民发展海洋经济“双创”热情,发挥渔民在海洋牧场中“耕海牧渔”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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