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我省城镇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以及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在全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通过建造方式的变革,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建设美好新海南增光添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城市建筑水平为目的,积极推进以绿色建筑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城市建设发展。采取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发展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推进建筑技术创新、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等综合措施,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营造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2.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路径,有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在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加快部品部件及其配套产业生产基地(园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促进试点示范城市率先发展,在全省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3.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4.产业支撑,创新驱动。积极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形成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效应。加快技术和管理创新,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基于网络协同的技术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与全装修、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绿色建筑各要素联动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规模化、专业化、集成化,培育综合性、全产业链企业集团。

  (三)工作目标。

  全省统筹推进,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市县情况制定更高的发展目标。从2018年起,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提出要求,要求一定规模的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外墙板、内墙板、叠合楼板、楼梯、阳台板等一定类别的部品部件,将推进装配式建造方式与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相结合。

  2018年,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面向全国积极主动引进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实践经验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科研团队,在全省全面推进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示范项目建设,建立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审核把关机制,引进国内建筑业权威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海南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核、实验检测工程技术中心,全面开展包括积极引进国内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项目,引进和培养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产业工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技术业务培训等系列能力建设工作,培养一批熟悉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人才队伍。

  2018年,政府投资的机关办公、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从2019年起,大幅度提高新建建筑部品部件的使用比例,海口、三亚等城市要争取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立符合海南地方特点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质量和计价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技术力量雄厚的研发中心、特色鲜明的产业基地。

  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关于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需具备条件的具体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公布。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编制《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市县的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落实好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分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与土地出让条件相结合,分年度将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供地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拟定可操作的年度建设计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查。各市县政府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年度建设计划要在每年3月初向社会公布,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设计的先导作用。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结合实际培育一批熟练掌握装配式建筑产业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各市县政府应充分发挥部品生产企业的支撑作用,制定土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水泥、商品混凝土、墙材及钢结构等传统生产企业向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转型,引进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领军企业。同时,发挥市场主体推动作用,形成一批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结构与装修一体化以及部品部件生产与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进科研、设计、部品生产、构件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等融合互动发展,推进全省部品部件信息库和质量可追溯系统建设,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市县的优惠政策要在201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查。

  (三)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应积极促进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审核把关机制,引进国内建筑业权威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海南装配式建筑技术审核、实验检测工程技术中心,针对海南高地震烈度设防标准、超强台风以及防水等影响装配式建筑安全的关键因素进行技术攻关和审核把关,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应用标准,逐步建立健全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和技术体系,装配式建筑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及时编制或修订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发布相关造价信息。支持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抗震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抗震设防要求高的海口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应全面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装配式建筑隔震减震技术推广应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沿海市县在选择装配式产品、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时,要积极开展防腐蚀、抗风以及耐久性研究。

  (四)结合具体工程推广适用的建造方式。各市县政府在中高层以下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部品部件;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以及低层高档商品住宅中,鼓励适当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城市桥梁、管道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造中积极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

  (五)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鼓励建材研究、设计和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自主开发应用适应海南环境要求的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的同时,积极引进适合海南环境要求的优质绿色建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尽快建立健全绿色建材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启动绿色建材的标识评价工作,建立绿色建材推广使用和强制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和项目业主科学、合理选择使用。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市县政府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理;强化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推行装配式建筑质量担保和保险,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七)试点示范先行。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市县实际,以多层商品住宅和农房建设为突破口,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工作,以试点、示范带动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城市道桥、地下管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中,广泛进行装配式建造项目试点。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企业建设,积极培育并重点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工程技术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研究、设计、建造专业企业和一体化集成企业。

  (八)强化项目动态监管。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档案和台账等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各市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市县总体规划、城镇和乡村规划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多规合一”在空间和产业的统筹布局安排,在建设用地计划中,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示范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各市县政府要做好装配式建筑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政支持。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省财政及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资金支持力度,将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开展装配式建筑的重大技术攻关、专项课题研究和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农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放贷。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强化科技创新扶持。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纳入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它专业业务。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六)优化审批服务。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即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十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支持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实施部品部件的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各市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给予从事装配式建筑业绩优良的相关企业优先承担工程项目、参与工程奖项评选等支持。

  (七)鼓励项目应用。为鼓励社会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前,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具体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建立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规划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参加,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工作。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考核督查。建立全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考核机制,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市县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的督查。对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进度慢、完不成所下达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约谈等问责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专项规划拟定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内容、达到标准、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

  (三)加强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装配式建筑方面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省教育厅要积极引导省内相关高校结合实际增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急需的高端人才。各中职学校应结合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加工、运输、安装及其运行维护等行业,尽快培养各类实用型技术工匠,建立起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多层次梯级技术人才队伍。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各类关键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有关紧缺人才在户口、福利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人才和设备潜力,积极对装配式建筑方面的人员进行分批、分类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装配式建筑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等,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等方式,培养具备相关技能的工匠型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普及式读本和音视频资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类型、各个专业技术和产品、项目的推广、宣传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

  主要任务分解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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