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3月1日起开具成品油发票需注意这些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2月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徐静涵)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月9日下午,记者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了解到,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应注意以下5个方面: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5.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温馨提示,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纳税人可通过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主管税务机关、12366呼叫中心、技术服务单位了解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通情况、培训通知。在升级或使用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中遇到技术问题,可拨打以下咨询服务电话:

  航信公司(负责金税盘):95113

  百旺公司(负责税控盘):36630889

责任编辑: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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