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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侮辱英烈可追刑责 政法机关敢于“亮剑”该出手时就出手

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子阳 董凡超 时间:2018-05-23 12:13:44

  制图/李晓军

  □法制网记者刘子阳 法制网见习记者董凡超

  5月17日23时,网民蒋某在微博发表言论,“董存瑞活该炸死,黄继光活该被枪打死,因为这样是没有意义的”,还挑衅称,“我看看我发这个话会不会被某《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抓住”。

  这条微博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也令他自食其果。次日,蒋某因侮辱英烈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近年来,一些肆意诋毁、曲解英雄烈士事迹的情况时有发生,“邱少云事迹是真的吗?”“黄继光能否真的堵住枪眼?”不仅是亵渎了为国捐躯的英烈,更让烈士家属们感到寒心。

  多位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面对诽谤侮辱英烈的言论,政法机关敢于“亮剑”,该出手时就出手。通过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等方式打出一套“组合拳”,依法惩处诽谤侮辱英烈的行为直至追究刑责。

  违法言论及时处置

  5月18日15时48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网民“用户6386380***”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侮辱烈士的不当言论。

  银川警方迅速开展工作,仅用3个小时就将住在金凤区的蒋某传唤到案,他对于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传唤后,蒋某感到很意外,他在刷微博时看到英烈保护法施行的相关消息,一时兴起就想发个帖子试试看有什么后果,没想到那么快就被锁定。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反省、悔过。目前,蒋某因侮辱他人被金凤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宁夏公安处理的第一起侮辱烈士案件。

  “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言论为法律所不容,宁夏银川警方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置做到了及时得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后,重点在于实施,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抱有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的违法分子应当严厉打击,保护英雄烈士的尊严不容侵犯。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作为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情,对于毫无道德底线的侮辱英烈的行为必须迅速反应、严厉打击,办理这类案件快、准、狠,做到精准发力。”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说,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兜住了英雄烈士维护权益的底线。

  公方彬认为,及时回应舆论至关重要,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类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第一时间站出来积极发声引导公众,同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以回应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安抚家属情绪。

  公益诉讼主动介入

  亵渎英烈,谁可以起诉追责?值得注意的是,英烈保护法在规定英烈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同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

  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则因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正当社会各界沉浸在悲伤之中时,却有人在网上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淮安当地居民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信息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声称“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的言论。

  淮安市检察院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谢勇烈士近亲属的意见。

  5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曾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是健康社会的舆论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对侵犯英雄的言论及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应行使公诉权主动介入,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在吕景胜看来,检察院介入英雄烈士保护具有极大的国家意义,彰显公权力对国家主流价值观的维护。

  法院判决彰显公正

  祖国是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面对有人将侮辱先烈当时髦,以调侃英雄为能事,人民法院又会如何处理?

  2013年,《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2015年8月17日,“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西城区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判决后,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邱少云烈士的弟弟也曾打过类似的官司。

  2013年,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

  被告加多宝公司无视“作业本”微博话语体系中“烧烤”的特指现象,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

  为此,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用于市场营销的行为低俗,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同时主张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孙杰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面熟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侵权行为。而加多宝公司发布的言论及与孙杰间的互动在网络平台迅速传播,遭到广大网友的谴责,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说,法院要将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念融入审判原则,在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法治理念指引下依法裁判、彰显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审判质效,最大限度实现案件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对根据英烈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5月22日讯

 
责任编辑: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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